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瑜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瑜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瑜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民國104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6年9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7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入監矯正服刑,本應改過遷善,遠離毒品,卻又不知悔悟,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堪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甚鉅,竟無視法律之禁止,又為施用目的而購入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扣案毒咖啡包數量多達41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時陳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2、7、8、9所示物品經鑑定及檢測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檢測結果照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95523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4、10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上開其餘編號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物品 數量或重量 備註 1 HELLO KITTY毒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5包(驗餘總淨重105.16公克)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40公克 2 Aape毒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6包(驗餘總淨重19.93公克)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6公克 3 磅秤 2個 4 1號夾鏈袋 5包 5 4號夾鏈袋 1包 6 毒咖啡包殘渣袋 4包 7 愷他命 1包(毛重1.33公克) 8 新臺幣500元面鈔(含愷他命粉末) 1張 9 新臺幣100元面鈔(含愷他命粉末) 1張 10 愷他命香菸 1支 11 愷他命刮盤 1個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689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689號
被 告 黃瑜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瑜峻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
竟基於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日23時1
5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在新竹市經國路「笑傲江湖KTV」後
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以
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販入摻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1包而持有之。嗣於110年9月1日
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
景觀大道與牛埔東路口,因未依規定指示左轉彎而為警攔查
,當場在其所駕駛前揭車輛內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41包(毛
重166.03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編號1至35,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驗
前總純質淨重約6.40公克;編號36至41,第三級毒品「甲基
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6公克)、磅
秤2個、1號夾鏈袋5包、4號夾鏈袋1包、使用過毒品咖啡包
殘渣袋4包及愷他命1包(毛重1.33公克)、含有愷他命粉末之
面額新臺幣500元1張、含有愷他命粉末之面額新臺幣100元1
張、愷他命香菸1支、愷他命施用器具刮盤(黑色)1個而查獲
。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瑜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1包、磅秤2個、1號
夾鏈袋5包、4號夾鏈袋1包、使用過毒品咖啡包殘渣袋4包、
愷他命1包(毛重1.33公克)、含有愷他命粉末之面額新臺幣5
00元1張、含有愷他命粉末之面額新臺幣100元1張、愷他命
香菸1支、愷他命施用器具刮盤(黑色)1個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0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100095523號鑑定書各1份
、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6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混合物41包,
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
案之磅秤2個、1號夾鏈袋5包、4號夾鏈袋1包、使用過毒品
咖啡包殘渣袋4包、愷他命1包(毛重1.33公克)、含有愷他命
粉末之面額新臺幣500元1張、含有愷他命粉末之面額新臺幣
100元1張、愷他命香菸1支、愷他命施用器具刮盤(黑色)1個
,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