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凱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凱倫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7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3日 106年2月23日、3月20日 106年11月12日 至 106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6765號 新竹地檢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9號 新竹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744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7號 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7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57號等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16日 110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7號 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7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日 107年11月15日 110年9月14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