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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凱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凱倫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7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3日   106年2月23日、3月20日 106年11月12日 至 106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6765號 新竹地檢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9號 新竹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744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7號 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7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57號等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16日 110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7號 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7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日 107年11月15日 110年9月14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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