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隆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31日至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9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4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510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474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510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2474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12月15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9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2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2號 有期徒刑部分桃院111聲484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7月間某日至109年7月21日 109年5、6月間至109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704、1110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0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1年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0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3月9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