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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靜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5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紳銘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16日,應予更正)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454號(109年度偵字第381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4年,依判決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於110年3月16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9年8月3日至109年8月4日)更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2年1月11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緩刑期前犯詐欺,已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概念,顯見本件緩刑之宣告並不足以矯正受刑人之個性,亦難收預期之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復參酌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於94年2月2日、98年6月10日之修正理由,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關於應撤銷、得撤銷緩刑事由之區別標準,應係是否必須執行6月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甚明;亦即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撤銷緩刑者,應以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而應入監服刑者,因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才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另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而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末以,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係指宣告之本刑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41號判決同此見解)。而第75條與第74條既同屬於緩刑章之規定,且條文用語均為「刑之宣告」,目的皆在於考量緩刑適當性,無論依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二者自應為相同之解釋,始符合體系價值之一貫與完整,從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刑之宣告」,應係指「宣告之本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意見同此見解)。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2月1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於110年3月16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3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9年8月3日至109年8月4日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3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月11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然受刑人雖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其各罪宣告之刑均未逾6月有期徒刑,揆諸前揭說明,縱其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月有期徒刑,仍非屬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列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從而,聲請人以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聲請撤銷緩刑,容有將「應執行刑」誤認為「宣告刑」而有未洽,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有無符合其他得撤銷緩刑之事由,因其聲請之依據不同,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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