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建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沈建華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3月24日 至 108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74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8日 108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10月14日 備 註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罰金9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30日 91、92年間某日 至 108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624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38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6日 109年6月10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