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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建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沈建華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3月24日 至 108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74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8日 108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10月14日 備      註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罰金9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30日 91、92年間某日 至 108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624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38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6日 109年6月10日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