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魏瑞紅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欽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39、12040號)後,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欽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鳳梨酥肆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我不知道、我沒印象云云,惟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時間,騎乘帶有遮陽棚之紅色電動代步四輪車至案發地後,步行至攤位前徒手竊取本案物品,再騎乘上開電動代步四輪車離去,且警方至被告之住所查訪時亦發現相同之電動代步四輪車等情,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住處查訪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要難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其行為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不思循正途謀取所需而竊取他人管領之財物,任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值譴責,又其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暨其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偵字11839卷第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竊得之小鳳梨酥共4盒,雖未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839號
第12040號
  被   告 謝欽圳 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欽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竊盜犯行:
(一)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55分許,步行至楊仁榮管領
      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城隍廟廣場之海瑞貢丸攤位前,
      趁楊仁榮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攤位貨架上陳列販售之
      小鳳梨酥2盒(價值新臺幣【下同】300元),得手後將之
      放入自備之白色塑膠袋內,未結帳即離開該攤位,並騎乘
      帶有遮陽棚之紅色電動代步四輪車離去。嗣楊仁榮發現小
      鳳梨酥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
      悉上情。
(二)於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32分許,步行至楊仁榮管領位於
      新竹市○區○○路00號城隍廟廣場之海瑞貢丸攤位前,趁楊
      仁榮疏於注意之際,再次徒手竊取攤位貨架上陳列販售之
      小鳳梨酥2盒(價值新臺幣300元),得手後將之放入自備
      之白色塑膠袋內,未結帳即離開該攤位,並騎乘相同之電
      動代步四輪車離去。嗣楊仁榮發現小鳳梨酥又遭竊後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仁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欽圳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拿、我不知道、我沒印象云云。 2 告訴人楊仁榮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海瑞貢丸攤位內陳列販售之小鳳梨酥2盒遭竊之事實。 3 員警偵查報告1份、住處查訪照片2張、刑案現場商品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1張及光碟1片 證明犯罪事實一、(一)之全部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欽圳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拿、我不知道、我沒印象云云。 2 告訴人楊仁榮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海瑞貢丸攤位內陳列販售之小鳳梨酥2盒遭竊之事實。 3 員警偵查報告1份、住處查訪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及光碟1片 證明犯罪事實一、(二)之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依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