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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翊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欽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欽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二、查受刑人謝欽圳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第893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4萬元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復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迄未回覆,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9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839、12040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83 9、12040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60、 4800、80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6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5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11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4日 114年5月4日 114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86號 (編號1、2應執行5000元,114/8/1至114/8/5入監執行) 新竹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86號 (編號1、2應執行5000元,114/8/1至114/8/5入監執行) 新竹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49號(編號3至6應執行4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60、 4800、802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60、 4800、802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60、 4800、80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113年度易字第8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25日 114年6月25日  114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49號(編號3至6應執行4萬元) 新竹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49號(編號3至6應執行4萬元) 新竹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49號(編號3至6應執行4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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