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翊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二、查受刑人蔡宗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迄未回覆,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04/29 113/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8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443號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1號  判決日期 114/01/03 114/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443號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2/03 114/09/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94號(執畢)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46號(尚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9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