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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翊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君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君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二、經查,受刑人黃君瑜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案業經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存卷可憑,是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案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14年度竹簡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經函詢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迄未回覆,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罪名,並考量各次犯罪期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8月17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3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2 2、181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2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71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4號 113年度易字第14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4年1月20日 114年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71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4號 113年度易字第14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1號 (115.1.17至115.7.16)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7號(114.8.17至115.1.16)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5號(114.3.10至114.8.16)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84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84 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30號 114年度易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30號 114年度易字第1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63號(115.8.5至116.3.14)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64號(116.3.15至116.6.1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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