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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V○○ 原名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V○○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恐嚇信函原本壹紙、陳文生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各壹份及扣案、已寄發之恐嚇信函影本拾肆封,均沒收。

事實

一、V○○從市售之「跳蚤市場」刊物廣告中,得知黃文宏(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在販售人頭帳戶,因其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晚上十時四十七分十三秒,以其委託不知情之許智峰所申請使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機,撥接黃文宏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稱係「羅先生」,商議以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千元)之代價,向黃文宏購買臺北銀行永康分行、戶名為陳文生、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一個,V○○並同意自行負擔三百元之快遞費用後,黃文宏附上該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各一份等帳戶用物,於同年月九日,在臺南縣仁德鄉地區,藉由「加達通運」以快遞方式,將前揭帳戶用物寄交「羅先生」即V○○使用。詎V○○於獲得前揭帳戶用物後,即於同年月十日凌晨零時許,在其當時位於新竹市○○路一七八巷五號四樓之居所內,冒用國內當時所列管之通緝要犯薛球之名義,在信紙上寫下:「我是薛球,正在通輯(按:「緝」之誤)逃亡中,命就一條,手中握有土製炸彈,如果你希望你的診所平安無事,就在8月日前速匯50000元到以下的帳戶,不然診所就不要開了,不要以為我是在跟你開玩笑,8月日以前我沒收到錢,我就炸掉你的診所,想想家裡的妻小。PS.不得報警、張揚,否則後果自行負責,我會小時叮著你和你的家人,直到我收到錢為止,別輕舉妄動,我隨時會想不開的,早匯錢讓大家都好過。帳戶:台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683210004009陳文生」等足以威嚇他人使其交付財物內容之信函一紙,再將該信函影印五十三份備用,並翻開電信局所印製之電話簿,隨機挑選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三號所示、位於新竹市區之診所,逐筆填寫在標準信封上後將影印信分別密封其內,原稿則丟棄,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在新竹市○○街郵局前郵筒,以郵遞方式,將分別裝有前揭影印信之信封共五十三封,寄交附表所示新竹市地區之五十三家醫療診所,各該診所並均有收到,惟因各該醫療診所均另行報警或通知醫師公會處理而均未依其所求匯款至陳文生帳戶,始未得逞。嗣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員警,依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查悉V○○涉案情節,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與新光路口處,將V○○拘提到案而查獲上情,並扣得V○○自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所使用、搭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張)、恐嚇信十四封。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V○○,對於上開先向黃文宏購買人頭帳戶後再寫信恐嚇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之醫療診所,要求各診所匯款至指定帳戶之事實,業已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即遭被告恐嚇取財之醫療診所負責醫師丁○○、E○○、曾堃益、N○○及B○○等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五十三人等分別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所提出、其等收執、確由被告所書寫與寄發之恐嚇信函十四封等(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資為證,被害人丁○○等人所指訴情節應非虛假。再,經傳訊證人許智峰,其就被告因為之前積欠電話費以致於無法申請門號而委託其代為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等情,於偵查中證述甚詳(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偵查卷第一一八、一一九頁),證人黃文宏亦就其確實於「跳蚤市場」雜誌刊登廣告販售人頭帳戶,嗣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持用者與其聯絡交易帳戶資料,並以快遞方式寄交帳戶資料完成交易等情證述在卷(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九七號偵查卷第三十八至四十三頁),且有證人黃文宏所刊登之廣告及其登載陳文生帳戶資料筆記影本在卷可參(見同上卷第一二六、一二七頁);此外,復有扣案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含行動電話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案外人江婉琪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譯文(被告V○○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該門號通話內容紀錄)、陳文生帳戶開戶申請書影本暨交易明細、加達快遞送貨單正本及被告V○○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四分許,至新竹郵局提款機,持陳文生帳戶之提款卡查詢帳戶餘額監視影像相片二幀(附於偵查卷第五十六頁)等物在案可佐,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必要,且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五四五八、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三號判例意旨參照。今被告V○○故書寫一封內容為:「我是薛球,正在通輯(按:「緝」之誤)逃亡中,命就一條,手中握有土製炸彈,如果你希望你的診所平安無事,就在8月日前速匯50000元到以下的帳戶,不然診所就不要開了,不要以為我是在跟你開玩笑,8月日以前我沒收到錢,我就炸掉你的診所,想想家裡的妻小。PS.不得報警、張揚,否則後果自行負責,我會小時叮著你和你的家人,直到我收到錢為止,別輕舉妄動,我隨時會想不開的,早匯錢讓大家都好過。帳戶:台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683210004009陳文生」之恐嚇信,在信件內容中,被告固然未得薛球之同意而用其名表示其係薛球,惟,上開內容應僅能認為被告是藉薛球在國內之名氣,冀能順利取得匯款,因被告在信中並未簽署薛球之署名,尚不足作為被告已偽造薛球本人之名義而制作該紙私文書。故,核被告V○○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冒用國內通緝要犯薛球之名義,製作列載不實內容之恐嚇信函,再將信函影印寄交寄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丁○○牙醫診所等五十三家醫療診所之作為,另犯同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被告多次繕寫被害人地址及影印恐嚇信之行為,均係以接續之意思,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類似方法分別犯同一之罪,為接續犯,仍屬實質上一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一至五三號恐嚇取財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編號一至五十號之恐嚇取財犯罪事實既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究。另,被告一次寄發五十三封恐嚇信恐嚇五十三位被害人之行為,已嚴重侵害高達五十三位被害人之法益,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一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已著手於恐嚇行為之實施,然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僅因一時缺錢竟犯本案,其假通緝要犯之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雖被害人事後均未匯款,然其所為已對於被害人丁○○醫師等人造成心理莫名之恐懼甚鉅,可由被害人均有向警方或醫師公會反應可知,惟念及其於犯罪被發現後,對於全案坦承不諱,又主動寫信向被害人道歉(有當庭交付予其母請其代為轉寄之信件影本在卷可憑),認其犯罪後態度良好,應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公訴人雖向本院對被告求刑有期徒刑五年之刑期,惟有期徒刑五年除係本罪之法定最重本刑,與被告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有所不符外,本院認公訴人之求刑顯然過重,爰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三、被告V○○所製作之恐嚇信函原本一紙、陳文生帳戶存摺、提款卡各一份及扣案之已寄發之恐嚇信函影本十五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雖有部分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雖為被告所用之物,惟並非供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診所名稱 │負責人│ 診  所  地  址 │     備            註     │
├──┼─────┼───┼────────┼─────────────┤
│ 一 │丁○○牙醫│丁○○│新竹市○○路一三│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
│    │診所      │      │五巷十二號      │(下稱偵查卷)第二十三頁;│
│    │          │      │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五頁  │
├──┼─────┼───┼────────┼─────────────┤
│ 二 │E○○牙醫│E○○│新竹市○○路二七│偵查卷第二十二頁;        │
│    │診所      │      │之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六頁  │
├──┼─────┼───┼────────┼─────────────┤
│ 三 │上上牙醫診│F○○│新竹市○○路四0│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四八七號(│
│    │所        │      │0號            │下稱他字卷)第二十三頁、偵│
│    │          │      │                │查卷第二十四頁            │
├──┼─────┼───┼────────┼─────────────┤
│ 四 │劉小兒科  │N○○│新竹市○○路四十│偵查卷第二十六頁          │
│    │          │      │八號            │                          │
├──┼─────┼───┼────────┼─────────────┤
│ 五 │B○○牙醫│B○○│新竹市○○路一八│他字卷第四八七號第二十五頁│
│    │診所      │      │三號            │、偵查卷第二十七頁        │
├──┼─────┼───┼────────┼─────────────┤
│ 六 │地○○診所│地○○│新竹市○○路三十│偵查卷第二十八頁          │
│    │          │      │三號            │                          │
├──┼─────┼───┼────────┼─────────────┤
│ 七 │蔡牙醫診所│R○○│新竹市○○路五十│他字卷第三十二頁;偵查卷第│
│    │          │      │九號            │二十九頁                  │
├──┼─────┼───┼────────┼─────────────┤
│ 八 │安慎診所  │S○○│新竹民生路二五三│偵查卷第三十一頁          │
│    │          │      │號二樓          │                          │
├──┼─────┼───┼────────┼─────────────┤
│ 九 │己○○診所│己○○│新竹市○○路二二│偵查卷第三十二頁          │
│    │          │      │五號            │                          │
├──┼─────┼───┼────────┼─────────────┤
│ 十 │J○○婦產│J○○│新竹市○○街六十│偵查卷第三十三頁;        │
│    │科診所    │      │五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四頁  │
├──┼─────┼───┼────────┼─────────────┤
│十一│王外科內科│甲○○│新竹市○○街七十│偵查卷第三十四頁          │
│    │診所      │      │一號            │                          │
├──┼─────┼───┼────────┼─────────────┤
│十二│未○○牙醫│未○○│新竹市○○路二八│偵查卷第三十六頁;        │
│    │診所      │      │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五頁  │
├──┼─────┼───┼────────┼─────────────┤
│十三│Z○○小兒│Z○○│新竹市○○街一0│偵查卷第三十五頁          │
│    │科診所    │      │九號            │                          │
├──┼─────┼───┼────────┼─────────────┤
│十四│惠群牙醫診│K○○│新竹市○○路一四│偵查卷第三十七頁;        │
│    │所        │      │二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三頁)              │
├──┼─────┼───┼────────┼─────────────┤
│十五│寅○○小兒│寅○○│新竹市○○○街十│偵查卷第三十八頁          │
│    │科診所    │      │六號            │                          │
├──┼─────┼───┼────────┼─────────────┤
│十六│光華牙醫診│C○○│新竹市○○○街六│他字卷第二十六頁、偵查卷第│
│    │所        │      │十號            │三十九頁;                │
│    │          │      │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十七│王子牙醫診│T○○│新竹市○○○街二│偵查卷第四十頁            │
│    │所        │      │十一號          │                          │
├──┼─────┼───┼────────┼─────────────┤
│十八│午○○耳鼻│午○○│新竹市○○路二六│偵查卷第四十一頁          │
│    │喉科      │      │一號            │                          │
├──┼─────┼───┼────────┼─────────────┤
│十九│永堅診所  │宙○○│新竹市○○路一七│偵查卷第四十三頁;        │
│    │          │      │二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四頁  │
├──┼─────┼───┼────────┼─────────────┤
│二十│永川牙醫診│玄○○│新竹市○○○街五│他字卷第二十七頁;偵查卷第│
│    │所        │      │四之二號一樓    │四十四頁                  │
│    │          │      │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三頁)              │
├──┼─────┼───┼────────┼─────────────┤
│二一│惠生婦產科│戊○○│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四十五頁;        │
│    │診所      │      │五七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九頁  │
├──┼─────┼───┼────────┼─────────────┤
│二二│復安診所  │戌○○│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四十六頁          │
│    │          │      │七三0號        │                          │
├──┼─────┼───┼────────┼─────────────┤
│二三│D○○婦產│D○○│新竹市○○路一一│偵查卷第四十七頁          │
│    │科診所    │      │一巷二十五號    │                          │
├──┼─────┼───┼────────┼─────────────┤
│二四│M○○小兒│M○○│新竹市○○路一九│偵查卷第四十八頁;        │
│    │科診所    │      │八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九頁)              │
├──┼─────┼───┼────────┼─────────────┤
│二五│誼安牙醫診│U○○│新竹市○○路一七│偵查卷第四十二頁;        │
│    │所        │      │四號一樓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四頁)              │
├──┼─────┼───┼────────┼─────────────┤
│二六│江皮膚科診│乙○○│新竹市○○街七七│偵查卷第一三四頁          │
│    │所        │      │號一樓          │                          │
├──┼─────┼───┼────────┼─────────────┤
│二七│品傑牙醫診│黃○○│新竹市○○街一五│偵查卷第一二九頁;        │
│    │所        │      │0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七頁  │
├──┼─────┼───┼────────┼─────────────┤
│二八│丙○○診所│丙○○│新竹市○○路五十│偵查卷第一三二頁          │
│    │          │      │五號            │                          │
├──┼─────┼───┼────────┼─────────────┤
│二九│英慈耳鼻喉│天○○│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一頁          │
│    │科診所    │      │三一四號        │                          │
├──┼─────┼───┼────────┼─────────────┤
│三十│A○○牙醫│A○○│新竹市○○路二四│偵查卷第一三八頁;     │
│    │診所      │      │0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二頁)              │
├──┼─────┼───┼────────┼─────────────┤
│三十│貝多芬牙醫│亥○○│新竹市○○路一六│偵查卷第一三五頁          │
│一  │診所      │      │五號二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頁    │
├──┼─────┼───┼────────┼─────────────┤
│三二│林安復診所│P○○│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五頁;        │
│    │          │(受僱│二八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三頁  │
│    │          │醫師)│                │                          │
├──┼─────┼───┼────────┼─────────────┤
│三三│呂外科診所│L○○│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四頁;        │
│    │          │(總務│三0四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八十一頁)              │
├──┼─────┼───┼────────┼─────────────┤
│三四│酉○○牙醫│酉○○│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八頁;        │
│    │診所      │      │六六七號二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八頁  │
├──┼─────┼───┼────────┼─────────────┤
│三五│親親牙醫診│宇○○│新竹市○○街一一│偵查卷第一四六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二頁  │
├──┼─────┼───┼────────┼─────────────┤
│三六│巳○○診所│巳○○│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0頁          │
│    │          │      │六九六號        │                          │
├──┼─────┼───┼────────┼─────────────┤
│三七│仁人診所  │癸○○│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三0頁          │
│    │          │      │五三二號        │                          │
├──┼─────┼───┼────────┼─────────────┤
│三八│翰霖牙醫診│丑○○│新竹市○○路七一│偵查卷第一二八頁;        │
│    │所        │      │0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三九│新捷牙醫診│申○○│新竹市○○路二十│偵查卷第一二七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五頁)              │
├──┼─────┼───┼────────┼─────────────┤
│四十│親民牙醫診│H○○│新竹市○○路二十│偵查卷第一二六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五頁)              │
├──┼─────┼───┼────────┼─────────────┤
│四一│亞太診所  │G○○│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三三頁;        │
│    │          │      │一一0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六頁  │
├──┼─────┼───┼────────┼─────────────┤
│四二│Y○○診所│Y○○│新竹市○○路二七│偵查卷第一三一頁;        │
│    │          │      │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二頁  │
├──┼─────┼───┼────────┼─────────────┤
│四三│天祿診所  │O○○│新竹市○○路一六│偵查卷第一三九頁;        │
│    │          │      │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三頁  │
├──┼─────┼───┼────────┼─────────────┤
│四四│W○○小兒│W○○│新竹市○○街二十│偵查卷第一三七頁;        │
│    │科診所    │      │九號一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一頁  │
├──┼─────┼───┼────────┼─────────────┤
│四五│I○耳鼻喉│I  ○│新竹市○○路一一│偵查卷第一三六頁          │
│    │科診所    │      │六號            │                          │
├──┼─────┼───┼────────┼─────────────┤
│四六│卯○○皮膚│卯○○│新竹市○○路六三│偵查卷第一四七頁          │
│    │科診所    │      │一號            │                          │
├──┼─────┼───┼────────┼─────────────┤
│四七│書香小兒科│壬○○│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三頁          │
│    │診所      │      │五號一樓        │                          │
├──┼─────┼───┼────────┼─────────────┤
│四八│東大牙醫診│庚○○│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二頁          │
│    │所        │      │三六五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四九│仁和診所  │辛○○│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三十頁            │
│    │          │      │五0三號        │                          │
├──┼─────┼───┼────────┼─────────────┤
│五十│子○○內兒│子○○│新竹市○○路一九│偵查卷第二十五頁          │
│    │科診所    │      │六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八十頁)                │
├──┼─────┼───┼────────┼─────────────┤
│五一│現代牙醫診│Q○○│新竹市北區潛園里│他字卷第二十四頁;        │
│    │所        │      │六鄰西大路四六三│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號              │第七十二頁)              │
├──┼─────┼───┼────────┼─────────────┤
│五二│美日牙科專│X○○│新竹市○○街二十│他字卷第三十七頁          │
│    │科診所    │      │五號            │                          │
├──┼─────┼───┼────────┼─────────────┤
│五三│周禮賢牙醫│辰○○│新竹市東區榮光里│他字卷第四十二頁          │
│    │診所      │      │東門街六十七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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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