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1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即「民國50年6月26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0年6月25日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0年6月2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係依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而記載為「民國50年 6月26日生」,惟經調閱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後,發現有誤,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係50年 6月25日,此項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50年 6月25日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0年 6月26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