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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8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1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即「民國50年6月26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0年6月25日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0年6月2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係依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而記載為「民國50年 6月26日生」,惟經調閱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後,發現有誤,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係50年 6月25日,此項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50年 6月25日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0年 6月26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