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96號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特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