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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毒聲字第29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24 號及94年度毒偵緝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另因未經許可攜帶刀械、故買贓物、恐嚇案,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月、8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牙保贓物案,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2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收受贓物案,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2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63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6年4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96年11月17日凌晨0 時4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 段478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11月17日凌晨駕駛車號BX-9667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路40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臨檢查獲,嗣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到案後為警採集之尿液(編號為北96371) ,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後,乃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之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96年11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即應予以追訴、科刑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期徒刑部分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亦有其上開前科紀錄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歷經觀察勒戒後猶施用之,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被告犯後終知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95年7 月1日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廢除後,被告施用毒品罪均須一罪一罰,所受刑期比起以往已經甚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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