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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8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7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3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3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65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嗣於95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2月10日上午某時許,前往甲○○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街45號5 樓之住處,以其所有之打火機1 個燒壞鋁質欄杆式住宅大門附設之紗網後,將手伸入紗門門栓並轉開鐵門門把,侵入屋內竊取數位相機1 臺、飾品若干件、金幣5 、6 枚及現金新臺幣數千元等財物,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甲○○返家後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等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自白認罪,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中指訴歷歷,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1 份及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自白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加重竊盜等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被告乙○○係以打火機燒壞被害人鋁質欄杆式住宅大門附設之紗網後,將手伸入紗門門栓並轉開鐵門門把進入住宅內行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壞門扇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公訴人認為上開二罪應分論併罰,然被告於著手侵入住宅之際同時該當著手加重竊盜(毀壞門扇竊盜)之行為,是被告上開二罪應屬刑法評價上之一行為概念,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屬想像競合犯,公訴人此部分之罪數認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有事實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當力圖向上,其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竟猶思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致告訴人遭受財產上損害,併審酌其行竊手段、方式,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坦承犯行堪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所有用以竊盜之打火機一個,已丟棄,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審判筆錄第4 頁),該物品既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06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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