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3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行應另補充「甲○○前於民國93至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甫於96年8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證據欄
二、(一)「被告甲○○之供述」應補充為「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甫於民國96年8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惟其於警詢、偵查時均已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魏瑞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186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7號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未經乙○○許可,竟於民國98年3月7日晚
間8時許,為逃避警方追緝(甲○○另案通緝中),自新竹
市○○路159號5樓沿管線攀爬至乙○○位於上址同棟3樓之2
住處,並反鎖大門後以衣櫃擋住大門,以阻止警方進入,在
自陽台翻越至同棟3樓之1陽台藏匿(侵入3樓之1部分未據告
訴),嗣為警得乙○○同意僱請鎖匠開鎖後,進入屋內並在
上開地點逮捕甲○○。案經乙○○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告訴人乙○○之指
訴。(三)證人王慧雯、黃建民證述。
三、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356
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96年8月23日執行完畢,有卷附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請
審酌被告素行不良且造成本件告訴人財物損失等情,酌予量
處有期徒刑6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魏 廷 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 文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