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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0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曾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7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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