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柏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柏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柏榕因(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46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95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二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61 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8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部分撤回上訴,部份上訴駁回確定,該四罪經本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1 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8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95號(聲請書誤載為第181 號,應予更正)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029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4 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7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3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