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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宗和林海祥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柏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柏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柏榕因(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46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95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二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61 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8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部分撤回上訴,部份上訴駁回確定,該四罪經本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1 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8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95號(聲請書誤載為第181 號,應予更正)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029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4 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7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3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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