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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5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偉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偉峻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肆伍柒公克、零點玖零零壹公克、零點玖零叁壹公克及零點玖貳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徐偉峻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本院於97年2 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3 月13日確定。其又於97年間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3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60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6 月23日確定。上揭2 案件並經本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聲字第10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27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10月30日確定。嗣上揭所有案件接續執行,並於98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徐偉峻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4 月9 日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 段111 號6 樓之14之居處,受名為陳世鴻之友人之託而寄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送驗淨重分別為0.8464公克、0.9003公克、0.9035公克及0.923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8457公克、0.9001公克、0.9031公克及0.9224公克),並放置在其位於上址之居處而持有之。嗣於99年4 月11日3 時15分許,為警於上址實施搜索,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

(一)被告徐偉峻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照片15幀。

(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8 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90800170號鑑定書1 份。

三、核被告徐偉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曾於96年間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本院於97年2 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3 月13日確定。其又於97年間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3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60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6 月23日確定。上揭2 案件並經本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聲字第10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27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10月30日確定。嗣上揭所有案件接續執行,並於98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毒品戕害國民之身心,被告無視法律之禁令,非法持有毒品,助長社會不良風氣,誠屬可責,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時間長短、情節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送驗淨重分別為0.8464公克、0.9003公克、0.9035公克及0.923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8457公克、0.9001公克、0.9031公克及0.9224公克),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8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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