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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2 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又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2 月27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7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30日、99年3 月31日,分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51 號、99年度審易緝字第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本院刑事判決書3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足憑。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所科處之刑,依前科紀錄所載,已於98年4 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犯罪之犯罪日期,既在附表編號1 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數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所科處之刑,縱已經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1 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揆諸前開說明,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上開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須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4 、5 所列之犯行,既經與附表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2 、3 所列等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前開附表編號1 、4 、5 所示判決主文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因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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