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8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誌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80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洪誌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洪誌瑋前①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9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②又於89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89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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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