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7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義霖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義霖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鄭義霖前於民國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簡字第5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9 月21日以94年度簡字第4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2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5年2 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4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5 月2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546 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接續執行,於96 年6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鄭義霖復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3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4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5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18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6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度審聲字第35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甫於99年2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鄭義霖前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88年8 月23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9 月14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1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9年3 月16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9年7 月29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59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而於89年8 月9 日出勒戒所並於同日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0年1 月4 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於90年1 月17日停止其處分出所,並於90年5 月1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24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而於91年3月5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9年9 月14日以89年度易字第3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於90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0年9 月13日以90年度易字第31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