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莊旻澔
相對人
兆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檢查人制度之設立旨在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之權益,使少數股東亦能明瞭公司營運情形。至於清算人之職責,則係針對已解散公司主持並了結其法律關係,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執行職務時,除應顧及公司債權人之利益外,尚應兼顧股東之利益,此觀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既已明定公司於清算中,其財產之檢查由清算人為之,而清算人執行職務並應顧及股東之利益,且清算人就任後,如有不適任情形,監察人及股東又得依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規定將清算人解任,是少數股東之權益已獲有相當之保障,故股份有限公司除在特別清算程序中,有公司法第352 條第1 項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外,在普通清算程序中,自不容許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33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臨時股東會議於民國98年1 月23日決議解散,且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8年2 月13日以中字第0983172318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相對人公司並選任陳維徵為清算人,惟清算人拒絕提交相對人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予股東,並違反公司法第327 條之規定拒絕清償員工薪資等款項,且意圖以違反公司法第330 條規定進行清算。嗣經聲請人以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表達異議後,清算人拒絕清算之進行至今已逾2 年,且拒絕召開股東會呈報清算情形。又相對人之剩餘資產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雖監察人寄發之電子郵件表示相對人於上開銀行內仍有新臺幣(下同)1,528,654 元之剩餘財產可供分配,然依相對人99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該年度利息所得為124 元,二者顯有出入。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於永豐銀行之存款強制執行結果,相對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顯見相對人上開銀行帳戶已遭不明人士提領,實已損及股東權益。復清算人於98年12月11日召開事由不明之股東會,違反公司法第172 條通知信函應載明召集事由之規定,且違反公司法第183 條未將該股東會之決議事項製作成議事錄分發給股東之規定。茲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30,000股(占總發行股數9%),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經股東臨時會於98年1 月23日決議解散,且選任陳維徵為清算人,並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8年2 月13日以中字第0983172318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該清算人已於同年12月2 日就任,並於同年月16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事宜,嗣經本院於98年12月24日以新院雲民政98司司35字第27918 號函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109 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0 年12月2 日完結清算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0 年度司司字第109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相對人公司既經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揆諸首揭公司法規定及判例意旨,相對人公司在清算程序中之財產檢查當應由清算人為之,且在此普通清算程序中,自不容許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