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朱美璘

主參加原告 黃宏昌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姚智瀚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就主參加被告黃舶軒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參加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主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復有明文。

二、查主參加原告對於主參加被告黃舶軒(下稱其名)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主張:黃舶軒受被繼承人黃金琳(下稱黃金琳)遺贈,侵害伊特留分,另黃金琳贈與主參加被告黃淑貞、及張玉娟、黃愛伶、黃煌智、黃愛然之被繼承人黃宏堡(民國111年1月24日歿)之財產為特種贈與,應歸扣計入黃金琳之遺產,返還予伊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民法第1225條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並聲明黃舶軒應於受黃金琳遺贈之範圍內,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61萬7,111元本息。是本件主參加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161萬7,111元,應徵裁判費1萬7,038元。茲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

家 事法 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