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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084號

清償借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莫忠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許廷茂(歿)、鄧玉清、高孟麟即簡榮山等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對債務人許廷茂(歿)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1日檢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92909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許廷茂(歿)、鄧玉清、高孟麟即簡榮山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許廷茂業已於執行前之103年12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前揭債務人許廷茂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該債務人許廷茂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08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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