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李珮瑜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一號三樓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97年4月3日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3編第2章第3審程序、第4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又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6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於同年2月8日起實施,有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在卷可參。依據民事訴訟第481條規定,第三審程序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別有規定外,第三編第一章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故簡易訴訟程序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審法院應準用第二審程序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第一審起訴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十萬元,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後,本件上訴人因受敗訴之判決而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第一審原審法官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十分之一,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於93年1月15日以89年度竹簡字第67號裁定命本件上訴人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不服該裁定,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十萬元,應依據此價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而提起抗告,經本院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合議庭審核,認本件確認界址事件於本件被上訴人第一審起訴時,有請求確定在其主張之界線內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之意,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含有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即以本件被上訴人所有之坐落新竹市○○段○○段九之九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五萬元乘以本件兩造爭執之土地面積二平方公尺計算之,故本院合議庭於93年9月15日以裁定廢棄上開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確定為十萬元,上訴人就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利益亦僅為十萬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其上訴利益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之額數,即一百五十萬元,始能就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僅十萬元,上訴利益並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故本件之上訴與法未合,不能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