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78號
- 原告
- 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傑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東九路2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應繳裁判費二十七萬六千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二十七萬五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