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廖益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