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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原告
廖益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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