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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149號

原告
陳美玉
原告
即陳王梅之
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 許民憲律師
被告
林昭宏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陳王梅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所為訴之追加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陳王梅業於民國(下同)100 年2 月14日去世,原告陳美玉為其繼承人,並於100 年4 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應予准許。另陳文錦雖為原告陳王梅養子,惟其於法定期間之100 年4月8 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並經本院於100 年4 月14日以新院燉家碩二100 司繼248 字第003760號通知准予備查在案,有通知一紙可憑,是其非原告陳王梅之承受訴訟人,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王梅於被告就本案為言詞辯論後,於99年10月6 日具狀撤回追加之訴,惟被告於99年10月20日具狀表示不予同意,有前述二書狀足稽,是原告陳王梅所為追加之訴不生撤回之效力,仍應續行訴訟。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對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陳美玉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陳美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99年5月14日以書狀及99年7 月21日以言詞更正追加陳王梅為原告,並追加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陳王梅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對此並無異議,且為本案言詞辯論,此觀被告於99年6 月2 日所提民事爭點整理狀,其上即將陳王梅列為原告,及本院99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明,是就追加原告陳王梅部分,依前所述,合於訴之追加之要件,於原告陳王梅繳交追加部分之裁判費後,本應予以准許。惟原告陳王梅就追加部分未據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七日內補繳,仍未繳交。而原告陳美玉承受此部分訴訟後,具狀表明不繳交此部分裁判費,有100 年4 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可參,是就追加原告陳王梅部分,自難認為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票面金額│ 本票票號 │
│      │              │      │ 新臺幣 │          │
├───┼───────┼───┼────┼─────┤
│陳美玉│90年6月1日    │未載  │500萬元 │CH775609號│
├───┼───────┼───┼────┼─────┤
│陳美玉│90年7月28日   │未載  │500萬元 │CH775619號│
└───┴───────┴───┴────┴─────┘
附表二﹕
┌───┬───────┬───┬────┬─────┐
│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票面金額│ 本票票號 │
│      │              │      │ 新臺幣 │          │
├───┼───────┼───┼────┼─────┤
│陳王梅│90年6月1日    │未載  │500萬元 │CH775608號│
├───┼───────┼───┼────┼─────┤
│陳王梅│90年6月28日   │未載  │500萬元 │CH775614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4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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