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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66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99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算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裁定第4 頁第5 行關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5日之記載應更 │
│ 正為中華民國99年3 月1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