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6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99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算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裁定第4 頁第5 行關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5日之記載應更 │ │ 正為中華民國99年3 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