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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治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治強犯背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謝治強前因偽造文書、竊盜、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5日及6月,經定執行刑並合併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謝治強前因竊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又因違反山坡地保護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案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9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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