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承翰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承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 幣,並將數額提高30倍,故本條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5,000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