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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7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承翰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承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
幣,並將數額提高30倍,故本條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5,000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7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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