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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許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侵占           │        侵占          │
├────────┼───────────┼───────────┤
│ 宣    告    刑 │  罰金新臺幣1萬元     │  罰金新臺幣1萬4千元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1月6日      │     102年10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4584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5號  │
│                │、第24585號、第25868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3488號  │104 年度沙簡字第7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3年5月8日      │     104年3月3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3488號  │104 年度沙簡字第70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9月1日       │    104 年4 月13日    │
│      │確定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4 │
│      │        │                      │月19日)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緝字第1705號│104 年度罰執字第1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0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