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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7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懿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懿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7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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