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士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士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又被告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