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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3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士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士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又被告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3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