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
- 原告
- 益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松鐘
- 被告
- 蔡汝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起至101年6月12日止,受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原告僱用,擔任原告財務出納會計之職務,負責原告一般會計業務,每月並負責向原告公司負責人杜松鐘請領現金發放薪資予公司所有員工之事務,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0年8月起至101年5月止之期間,利用各月份其負責請領現金發放員工薪資之機會,明知其所填寫之員工個人薪資及員工薪資總額經其浮報而為不實事項,仍接續以將上開不實事項記入具有會計帳冊性質之員工總薪資表,再持以向原告公司負責人杜松鐘請領現金,致杜松鐘陷於錯誤,將如同被告所陳報薪資總額之現金交付予被告後,被告即製作正確之員工個人薪資明細表,將該員工個人薪資明細表及實際薪資發放予員工,再將所餘溢領金額留下供己花用,於上開期間合計詐得新臺幣(下同)404,940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前開金額,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4,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本案請求業經另案判決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0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員工薪資單等件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0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94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合議庭以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卷宗及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刑事判決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稱本案請求業經另案判決云云,然原告另以被告侵占勞健保費用、現金及支票貨款為由,向本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在案,細繹該判決內容,審理範圍僅限被告侵占原告公司之勞健保費用、現金及支票貨款共計1,599,074元,並未包括詐領員工薪資部分,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附卷可佐,被告亦不否認其真正,是以,本件原告之請求並未重複起訴,被告所辯,自不足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填載不實員工個人薪資及員工薪資總額之方式,向原告公司詐領財物,且經判處徒刑確定,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受有404,940元之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4,940元,自屬有據,至遲延利息部分,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並未定有確定期限,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被告受請求或催告時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未能舉證以證明前曾向被告為賠償之請求,自應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請求之意思表示,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2年11月22日寄存在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是被告自102年12月3日起即負遲延責任而應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是故原告請求被告並應給付自10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併予准許。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