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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5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羅振雄
被告
翁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0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螺絲」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收取詐騙款項;其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源不明款項,其目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追查,竟與前開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提供偽造之「萬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操作合約書、「萬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共3張(其上均已印妥企業名稱欄:『萬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欄:『鄭永順』之印文各1 枚)、偽造之「李明進」印章1個與被告,被告即於前述存款憑證上分別偽造『李明進』之簽名共3 枚及蓋印『李明進』之印文共2 枚」,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之成員,於113年5月28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家清」、「萬盛國際-官方中心」向原告佯稱投資股票得以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聯絡相約於113年5月28日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果菜市場內面交現金新臺幣(下同)19萬1000元與被告,被告並當場提出前述偽造私文書而據以行使,以取信原告,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依指示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原告因此受有19萬1000元財產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該案號判決為憑,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取款車手,造成其受有財產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51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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