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許鍾淑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42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三重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許鍾淑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42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三重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