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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5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145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正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546 號),本院受理後(100 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詹正宗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拾肆張、六合手冊壹本及電子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 行「六合彩簽注單18張」之文字應更正為「六合彩簽注單24張」。

㈡證據清單部分:證據編號二「六合彩簽注單18張」之文字應更正為「六合彩簽注單24張」。

㈢被告詹正宗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詹正宗將自己之住所開放予不特定人前往簽注賭博,該住所堪認已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本件被告自100 年8 月2 日起至同月18日晚上7 時35分許為警查獲前,先後多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並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本質上即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容有誤會。又按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然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方屬確當(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8號、79年度臺非字第201 號、第206 號、80年度臺非字第17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以1個經營六合彩賭博場所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衡其所為實已助長投機風氣,且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考量被告本件尚屬初犯,犯罪時間僅半個月,賭場規模不大獲利有限,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規定,係規定於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並非刑法第21章賭博罪之概括規定,故應僅於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罪,始有適用。是以,犯刑法第268 條之罪,則應回歸刑法總則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適用。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68條之罪,業據認定如前,而本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4張(附於偵查卷第17至20頁)、六合手冊1 本及電子計算機1 臺,分別係被告所有供本件之賭場經營及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5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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