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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梅英蔡明宏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仁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1日100 年度審簡字第184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49、24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林仁豪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次,均累犯,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爰逕引用原判決及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謂:被告前已多次因施用毒品,經判刑確定,確染施用毒品惡習,缺乏法治觀念,自制能力甚差,易受外界影響,亟需較長時間與原生活環境隔離,方足斷絕此成癮性藥物。又被告為累犯,應加重刑度,而被告最近一次犯施用毒品罪已經判刑確定,原判決卻就在後所犯之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均仍僅同量處有期徒刑6 月,形成施用毒品次數越多,量刑卻一律僅量處有期徒刑6 月之情況,與國民感情不符,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亦違反累犯應加重刑度之規定,原判決量刑容有未洽云云。

三、本院查:

㈠按刑罰之量定,乃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於法定刑度之內,斟酌刑法第57條所定情形,予以擇定,客觀上又無顯然濫權之情形,即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意見,指摘其違法、失當,資為合法上訴理由。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㈡本件原審係衡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特質,除降低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外,並採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強制戒治以戒除其心癮之措施,足認僅對施用毒品者科以重刑,並不能使其戒除毒癮,且參諸各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絕難戒絕斷癮,致再犯率均偏高(以新加坡為例,強制戒治後再犯比例高達72%至75%),因此施用毒品者無法戒絕毒癮而一再施用,本為其特性,是再犯施用毒品罪,量刑不宜過重,又現行刑法已採一罪一罰,對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犯行,均分別處罰,已足制裁其各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情狀及被告曾經觀察、勒戒與法院判決處刑程序,仍無法戒除毒癮,復又觸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其顯具「病患性犯人」特質,且其施用毒品係傷害自身健康,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次,各量處有期徒刑6 月。經核既均在法定刑度之內,並已針對檢察官所指被告染有施用毒品惡習、缺乏法治觀念、自制能力甚差之情,就其成因、本質及科以刑罰對於矯治其毒癮之有效性、必要性等,予以斟酌衡量,尚無量刑顯然失輕、失重而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㈢至檢察官雖另指:被告屬累犯,而被告本件於前次施用毒品經判刑確定後所犯之2 次施用毒品犯行,均仍與前次科刑同為僅量處有期徒刑6 月,有違累犯應加重刑度之規定云云。然檢察官所指被告前次施用毒品判處有期徒刑6 月之案件(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960 號),被告於該案及本案同屬累犯,則本案量刑已無因被告是否累犯而有未妥情形,且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有關累犯應加重其刑之規定,乃指法定本刑之加重,並非指具體宣告刑之加重;又刑法第47條所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祇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餘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78號、47年臺上字第1004號判例參照),祇須不違背刑法第33條第3 款以下各種本刑之最低本數,即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2929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判決既已敘明被告所為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均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而所宣告之刑度亦在本刑加重後之法定裁量範圍內,自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違反刑法關於累犯應加重刑度之規定情形。

㈣綜上所述,原審量刑客觀上尚難認有顯然濫權或有何違法之情形,檢察官依憑主觀意見,指摘輕縱,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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