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靝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字第1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靝屹無罪。
理由
一、被告宋靝屹與何石城曾有糾紛,明知其與何石城間之訴訟案件,何石城只有於民國99年3 月30日之傷害及強制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8號),其餘恐嚇及重利等案件,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於100 年9 月1 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地下樓之住處外,接受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知情之中天電視台記者採訪,向採訪記者傳述「他(指何○○)可以控制,操縱所有的部分跟其他不法的人兜在一起…政府的錢他都不繳,卻用各種手段跟我們民間裡面,…遭受到這種很大的,不好的結果(畫面加註:暴力討債);他是個假代書…用這個手段把房子給承接走了,那個房子價值1000多萬(畫面加註:欠稅大戶何石城,遭控開名車,放高利貸)」等足以損害何石城名譽之事,致不知情之中天電視台於100 年9 月2 日以標題為「禁奢戶開名車出庭,民眾拍到,再扯恐嚇」、「欠稅擺爛還恐嚇?」報導上揭內容,傳述予社會大眾知悉,損害何石城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佐參。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是以,參酌大法官所揭諸之解釋原則,行為人所為言論,是否應科予妨害名譽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㈠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於美國憲法言論自由理論關於調和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與保障言論自由之平衡所發展出「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標準,可資參照,而言論者具備「真實惡意」,乃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㈡按「言論」依其內容之性質,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應指「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悅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㈢又刑法第311 條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誹謗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告訴人何石城之指訴、㈢告訴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801號、第744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950 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第5966號不起訴處分書、㈣告訴人提出之電視新聞畫面翻拍光碟及譯文乙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固有於上開時、地接受中天新聞記者採訪,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伊接受採訪時沒有說告訴人暴力討債,也沒說被告是假代書,伊是指劉榮輝,亦未跟記者說告訴人放高利貸、開名車出庭、恐嚇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於偵訊時指稱:9 月2 日,被告找中天新聞,散播有關伊之不實訊息,說伊詐騙被告等財產,被告接受採訪,散播不實內容,說伊經營錢莊、詐民眾財產、放高利貸等,伊在中天電視新聞上看到。辦理抵押權違約金之約定,是被告和劉榮輝在地政機關完成,按照二順位抵押習慣約定,所以被告未依約履行,伊按照契約履行,法官認為過高,伊也酌減。北檢認為伊沒有重利,認係一般民間借貸習慣,以97年度偵字第5801號為不起訴處分,再議亦遭駁回。被告是因銀行不作,才來找伊等,伊等承受風險更高,月息是二分半至三分。被告在這過程,散布伊是重利、詐欺、討債集團,伊無法接受。伊未曾因恐嚇遭到起訴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05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101年度偵續字第129 號卷第33頁),是依告訴人上開指訴內容,以及告訴人提出之中天新聞翻拍畫面及譯文、公訴人提出之何石城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801、744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950 號、99年度偵字第4559、5966號不起訴處分書等證據(見101 年度偵續字第129 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199 頁至第205 頁、98年度偵字第12950號卷第228 頁至第234 頁、第248 頁至第253 頁),僅能證明被告曾於100 年9 月2 日前接受中天新聞記者採訪,及告訴人並未曾因涉犯重利、恐嚇案件遭起訴之客觀事實,至於被告接受中天新聞記者採訪所陳述之內容是否誹謗告訴人之名譽,則尚乏證明力,不能據此推論必係被告所為。
㈡經本案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中天新聞畫面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之內容,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第432 號卷第頁98至第100 頁),足認100 年9 月2 日播出之中天新聞內容,被告於採訪時,確曾說出「那他就是可以控制,就是說操縱所有的部分跟其他不法的人勾在一起,那我想就是說,可以看看就是,政府的錢他都不繳,但是呢,他卻用各種手段,跟我們民間裡面,像我們這種老百姓裡面有部分遭受到這種很大的一個,不好的結果。」,而記者訪問被告之上開畫面,螢幕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還恐嚇?」,另下方字幕依序出現「他(何石城)可以控制操縱所有」、「跟不法的人(假代書)勾結在一起」、「給政府的錢(欠稅)他不繳」、「他在民間跟我們老百姓」、「遭受到很不好結果(暴力討債)」,及被告曾於採訪時稱「他是個假代書,這個都很明顯,他又用這個手段把房子給承接走了,那個房子也是價值一千多萬。」等語,而記者訪問被告之畫面,螢幕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還恐嚇?」,下方字幕為「他是假代書這個很明顯」、「他又用這些手段把房子承接走了」、「欠稅大戶何石城勾結假代書詐民眾財?」等情,堪以認定。
㈢告訴人於案發時係欠稅戶及禁奢戶,為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第432 號卷第211 頁),亦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覆稱;告訴人係個人欠稅合計達新臺幣1 千萬以上,經本署新北分署依行政直刑法第17條之1 規定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為相關奢華行為迄今。另查,告訴人曾為本署100 年度獎檢奢字第4 號獎勵檢舉公告之義務人,該公告獎勵檢舉期間為100 年7 月1 日至100 年12月31日等情,有該署101 年11月8 日行執案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益證告訴人於被告接受新聞採訪時,確有欠稅及禁止為相關奢華行為情事,亦可認定。經核被告上開接受採訪之內容,並未提及告訴人有暴力討債、開名車、放高利貸、恐嚇等字句,是本院仍應審酌中天新聞所報導之前開事項,是否確為被告所告知。經查:證人即採訪被告之記者陳曼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接受採訪時,沒有說「暴力討債」這四個字,但有描述過程。被告有說對方有人來家裡踹門,大吼大叫,還說到整個過程監視器有錄到。新聞畫面裡頭下方這些大標題,是我們自己製作的,製作依據是根據採訪的內容。「放高利貸」這幾個字,伊確定被告有提到。至於畫面中主播旁邊「禁奢戶開名車出庭,民眾拍到,再扯恐嚇」,主播旁邊的框應該是新聞台編輯下的,不是記者的權限。畫面上方「欠稅擺爛還恐嚇?」也是新聞台編輯撰寫的,不是採訪記者的權限,可是編輯下標題的時候,會跟我們確認,再由編輯去撰寫。伊記得投訴信內有提到「禁奢戶開名車出庭,民眾拍到,再扯恐嚇」、「欠稅擺爛還恐嚇?」這些內容,我們有去查證對方是否是禁奢戶,如果的確列在名單內,就沒有問題。被告於接受採訪時應該沒有提及「禁奢戶開名車出庭,民眾拍到,再扯恐嚇」、「欠稅擺爛還恐嚇?」這些字句,但被告有這樣的意思。採訪被告時,李悅綾都在旁邊,且有發言,但她的發言沒有錄進去等語(見本院易字第432 號卷第124 頁至第127 頁);證人李悅綾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向中天電視台檢舉告訴人何石城,中天新聞部有打電話給伊,在投訴時有留手機跟小太陽協會的電話,中天新聞部有位女生打手機給伊,說她有興趣採訪本案,希望我們可以準備好齊全資料。伊代理過被告父親之民事訴訟,就將民刑事訴訟的相關判決資料給記者看,地點在內湖路一段285 巷69弄58號地下1 樓。在場人有伊、陳祺芳、被告及記者、攝影師。記者就是證人陳○○,記者是直接跟伊聯絡,他們一聽到欠稅大戶很開心就趕快來。資料本來就放在上開地點,是伊拿出來的。本來是伊檢舉,但記者說想採訪被告,問伊說被告是否是被害人?伊說是,被告係真正被害人,應該要採訪被告,所以是伊跟記者說後,打電話叫被告來接受採訪的。伊沒有聽到被告跟記者說「禁奢戶開名車出庭,民眾拍到,再扯恐嚇」、「欠稅擺爛還恐嚇」等語,「開名車」跟「禁奢」都是伊講的。沒有聽到被告跟記者說「暴力討債」,這是伊跟記者描述的,伊說借據跟本票是告訴人跟楊庭安加工變造的,以偽造文書方式,去拍賣別人房子,這樣行為很可惡,還找人來打伊,被告父子這麼老實,還被欺負,老是遭告訴人欺負,伊跟記者說告訴人還跑來毆打伊,這不是暴力討債嗎等語(見本院易字第432 號卷第129 頁至第132 頁),經核上開證人陳曼薇、李悅綾之證述,大致相符,其等證詞內容詳確,並無明顯瑕疵,衡情證人等當無甘冒偽證重罪而蓄意偏袒被告之必要,從而,證人等前揭證詞,應屬可信,足認上開暴力討債、禁奢戶開名車出庭等事項,應係證人李悅綾向記者陳曼薇所為之言論,並非被告所為,而關於新聞報導中之「暴力討債」、「禁奢戶開名車出庭,民眾拍到,再扯恐嚇」、「欠稅擺爛還恐嚇?」等標題,係新聞台編輯依據採訪內容所撰寫,亦與被告無涉。至證人陳曼薇證稱被告有稱告訴人放高利貸乙節,經查被告與告訴人間借款之利息,除按月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外,尚須按每逾一日按每萬元二十元(即年息百分之七十三)加計違約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告訴人有假借違約金名義,規避最高利率之限制,違反民法第206 條之禁止規定,告訴人不得請求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58 號民事判決存卷可參(見本院易字第432 號卷第60頁至第63頁),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801號、第7443號不起訴處分書(見98年度偵字第12950 號卷第228 頁至第234 頁),雖就告訴人重利罪嫌為不起訴處分,惟僅認定告訴人借款利息為月息三分即年息百分之三十六,並未論究該筆借款之違約金部分,是依臺灣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該筆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加計後達年息百分之九十三,是被告認此為高利貸,亦非無據,誠難認被告有何誹謗告訴人之故意。
㈣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其證明程度仍無法使法院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尚不足證明被告涉犯誹謗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勘驗筆錄
一、光碟播放1 秒至31秒,播放畫面一開始,左下方顯示時間18
:09:39
聲音(哈遠儀主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了欠稅大戶的檢舉
名單,結果點名何石城,他欠稅高達兩千四百多萬,不過
卻被民眾出面來指控,疑似是放高利貸,而且還和假代書
勾結,很多民眾好不客易把錢給還清了,但是對方疑似是
用吸金的手法,卻把人家的房子給過戶了過來,錢也永遠
還不完,房子也沒了。那麼現在呢,記者也趕緊打電話去
查證,不過何石域他一接到電話立刻就掛斷,一切就只能
讓司法還原真相。
影像:主播播報畫面配合下方字幕「禁奢戶開名車出庭?官逮不
到(民眾拍到),再扯恐嚇」、「民眾怒控欠稅大戶何石
城疑放高利貸」。
二、光碟播放31秒至49秒
聲音(旁白):光天化日,彪形大漢,五、六人把男子從門口拖
出去毒打了一頓,警方趕到,隔開雙方。被打的宋先生之
前委託代書向銀行借餞,疑似遇上假代書,懷疑向高利貸
借錢,就算早就把錢還清,還不罷休。
影像:旁白敘述的畫面配合下方字幕「民眾怒控欠稅大戶何石城
疑放高利貸」、「欠稅大戶何石城遭控開名車、放高利貸
」、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還恐嚇?」
三、光碟播放50秒至1 分8 秒聲音
(被告宋靝屹):那他就是可以控制,就是說操縱所有的部分跟
其他不法的人勾在一起,那我想就是說,可以看看就是,
政府的錢他都不繳,但是呢,他卻用各種手段,跟我們民
間裡面,像我們這種老百姓裡面有部分遭受到這種很大的
一個,不好的結果。
影像:記者訪問被告宋靝屹之畫面,配合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
還恐嚇?」,另下方字幕依序出現「他(何石城)可以控
制操縱所有」、「跟不法的人(假代書)勾結在一起」、
「給政府的錢(欠稅)他不繳」、「他在民間跟我們老百
姓」、「遭受到很不好結果(暴力討債)」。
四、光碟播放1 分9 秒至1 分22秒
聲音(旁白):宋先生公司要周轉,從報紙分類廣告找到劉姓代
書,委託向銀行借兩百五十萬,但疑似假代書卻是向何石
城借的,他是名欠稅大戶,還疑似放高利貸。
影像:圖示交易過程,上方字幕「假代書吸金又討房?」、下方
字幕「欠稅大戶何石城遭控開名車,放高利貸」、「欠稅
大戶何石城勾結假代書 詐民眾財?」
五、光碟播放1 分23秒至1 分31秒
聲音(被告宋靝屹):他是個假代書,這個都很明顯,他又用這
個手段把房子給承接走了,那個房子也是價值一千多萬。
影像:記者訪問被告宋靝屹之畫面,配合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
還恐嚇?」,另下方字幕為「他是假代書這個很明顯」、
「他又用這些手段把房子承接走了」、「欠稅大戶何石城
勾結假代書詐民眾財?」。
六、光碟播放1 分32秒至1 分41秒
聲音(旁白):爸爸留下來三十年老房子價值上千萬,被疑似假
代書和疑似不法放款機構勾結,雙方持續打官司。
影像: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還恐嚇?」,下方字幕為「欠稅大
戶何石城勾結假代書詐民眾財?」、「遭控放高利貸欠稅
大戶何石城掛電話」。
七、光碟播放1 分42秒至1 分45秒
聲音(記者):我是中天新聞記者,想要跟你請教一件事情。
影像: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還恐嚇?」,下方字幕「何石城欠
稅大戶(聲音來源)」、「(請問是何先生嗎)」、「(
我是中天新聞記者想請教問題)」、「(掛電話... )」
八、光碟播放1 分46秒至1 分54秒
聲音(旁白):財務糾紛扯上欠稅大戶,何石城態度低調,一切
讓司法還原真相,中天新聞記者陳嘉民陳曼薇臺北報導。
影像:左上角字幕「欠稅擺爛還恐嚇?」,下方字幕「民眾怒控
欠稅大戶何石城疑放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