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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素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436號),本院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1 年度易字第346 號),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余素英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時間更正為101 年6 月24日上午9 時12分許。

㈡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素英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見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8日訊問筆錄),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查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另被告為瘖啞人,爰依刑法第2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猶不知悔改,竟因缺錢花用,進入他人營業中之店家內,徒手竊取現金共計新臺幣1,500 元,惟甫著手竊盜即被發覺,尚未造成告訴人曾進吉之損失,且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並審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科累累,顯有犯罪習慣,請求諭知刑前強制工作云云。惟按竊盜犯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者,不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尚無上開條例之適用。又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衡諸被告雖經本院認定其有竊盜未遂犯行,惟其自陳3 年前曾有朋友介紹工作,嗣因身心障礙關係被資遣,生活困難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是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懶惰成習有犯罪之習慣,且遍查卷內資料亦不能證明被告前開情事,依比例原則,綜合其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以觀,本院因認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認為與被告犯行之處罰相當,尚難認定有另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是檢察官聲請諭知被告強制工作部分,尚無必要,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20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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