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萬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73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湖簡字第242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萬德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萬德於民國97年間邀約其不知情之姪兒江振偉擔任「順煒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以下簡稱順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江振偉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自身則擔任順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屬商業會計法上經辦會計之人員。其於江振偉出面前往領取順煒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既知悉順煒公司統一發票係作為順煒公司營業行為之證明,可供其他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成本證明及報稅使用,非有真實營業交易不得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且順煒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皆無任何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營業稅)之接續犯意,於97年9 月間至98年8 月間某時期,在不詳地點,接續以順煒公司公司之名義,指示不知情之記帳人員,於順煒公司內,將順煒公司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共計18家公司行號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等皆虛偽不實之交易事項,填載於順煒公司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內,而接續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88張,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18家公司行號,再由如附表一所示之8 家公司行號持其中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32張,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64 萬6,427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上揭8 家公司行號之銷項稅額,因而以此方式,幫助上揭8 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達63萬2,321 元(各該公司行號提出申報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又如附表二所示之10家公司行號,均屬虛設公司行號,並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此部分詳下述㈣部分,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載「逃漏營業稅計146 萬4,777 元」,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各該公司行號稅額查核、稽徵及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30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卷第51頁、本院卷第18頁、第29頁背面),核與證人即順煒公司登記負責人江振偉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145 頁至第147 頁、第155 頁、第223 頁),並有順煒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1 份(含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票證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變更登記表,偵卷第8 頁至第25頁、第139 頁至第141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之外轄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偵卷第29頁至第32頁)、順煒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偵卷第55頁、第64頁至第125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扣繳單位名稱:順煒公司,偵卷第227 頁至第229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751號不起訴處分書(證人江振偉)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著有判例參照)。而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再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雖係順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已非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惟被告實際處理順煒公司會計事務,係主辦會計之人員,負責統一發票之製作,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31頁),其自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主辦會計之人員。被告明知順煒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事實,仍指示不知情之記帳人員填製不實發票,當屬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並於填載完成後交由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充作為進項憑證,附表一所示公司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款,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每二月一期之營業稅。核被告江萬德虛偽填載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其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利用不知情、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記帳人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以遂行其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一之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之行為,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云云,顯屬誤會。再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2 罪間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5 月8 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6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所載,應屬誤會),而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國家財政稅收,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於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犯行所生危害程度、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被告仍填製不實發票交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充作為進項憑證,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等語。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裁判、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既於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中敘明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均經稅務機關判定為虛設行號,則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所為虛進虛銷之營業行為,實際上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當無營利所得,而非屬上開營業稅課徵之標的,自均無產生逃漏營業稅捐之問題,是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亦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此部分認定,自有誤會(此部分亦經公訴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蒞字第72 8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在案),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就此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涉及逃漏稅捐部分: ┌─┬──────┬────┬─────┬────────┬─────┬───────┐ │編│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號│ │期 間│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1 │美奇生技國際│98年3月 │EU00000000│50萬元 │2萬5,00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有限公司 ├────┼─────┼────────┼─────┤第1751 號卷第 │ │ │ │98年4月 │EU00000000│50萬元 │2萬5,000元│108頁 │ ├─┼──────┼────┼─────┼────────┼─────┼───────┤ │2 │齊興興業有限│97年11月│CU00000000│38萬5,605 元 │1萬9,28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第1751號卷第 │ │ │ │ │CU00000000│67萬元 │3萬3,500元│110頁 │ │ │ │ ├─────┼────────┼─────┤ │ │ │ │ │CU00000000│62萬9,000元 │3萬1,450元│ │ │ │ │ ├─────┼────────┼─────┤ │ │ │ │ │CU00000000│33萬6,000元 │1萬6,800元│ │ ├─┼──────┼────┼─────┼────────┼─────┼───────┤ │3 │名媛國際開發│97年11月│CU00000000│58萬3,200元 │2萬9,16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有限公司 │ ├─────┼────────┼─────┤第1751號卷第 │ │ │ │ │CU00000000│43萬元 │2萬1,500元│111頁 │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37萬4,000元 │1萬8,700元│ │ │ │ │ ├─────┼────────┼─────┤ │ │ │ │ │CU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 │ │ │ ├─────┼────────┼─────┤ │ │ │ │ │CU00000000│36萬4,800元 │1萬8,240元│ │ │ │ │ ├─────┼────────┼─────┤ │ │ │ │ │CU00000000│67萬6,400元 │3萬3,820元│ │ ├─┼──────┼────┼─────┼────────┼─────┼───────┤ │4 │晶泰實業股份│98年1月 │DU00000000│25萬2,000元 │1萬2,60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有限公司 │ ├─────┼────────┼─────┤第1751號卷第 │ │ │ │ │DU00000000│20萬4,000元 │1萬200元 │112頁 │ │ │ │ ├─────┼────────┼─────┤ │ │ │ │ │DU00000000│23萬3,700元 │1萬1,685元│ │ │ │ │ ├─────┼────────┼─────┤ │ │ │ │ │DU00000000│19萬400元 │9,52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21萬6,600元 │1萬83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21萬2,160元 │1萬608元 │ │ │ │ │ ├─────┼────────┼─────┤ │ │ │ │ │DU00000000│22萬8,000元 │1萬1,400元│ │ │ │ │ ├─────┼────────┼─────┤ │ │ │ │ │DU00000000│20萬4,000元 │1萬200元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21萬900元 │1萬545元 │ │ │ │ │ ├─────┼────────┼─────┤ │ │ │ │ │DU00000000│20萬4,000元 │1萬200元 │ │ ├─┼──────┼────┼─────┼────────┼─────┼───────┤ │5 │榮信國際有限│98年7月 │GU00000000│36萬8,960元 │1萬8,448元│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第1751號卷第 │ │ │ │98年8月 │GU00000000│34萬2,112元 │1萬7,106元│113頁 │ ├─┼──────┼────┼─────┼────────┼─────┼───────┤ │6 │忠慷股份有限│98年5月 │FU00000000│48萬1,408元 │2萬4,07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第1751號卷第 │ │ │ │ │FU00000000│56萬4,842元 │2萬8,242元│114頁 │ │ │ │ ├─────┼────────┼─────┤ │ │ │ │ │FU00000000│37萬4,020元 │1萬8,701元│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60萬1,410元 │3萬71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6萬8,626元 │2萬3,431元│ │ │ │ │ ├─────┼────────┼─────┤ │ │ │ │ │FU00000000│51萬284元 │2萬5,514元│ │ ├─┼──────┼────┼─────┼────────┼─────┼───────┤ │7 │雄旗國際企業│98年5月 │FU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有限公司 │ │ │ │ │第1751號卷第 │ │ │ │ │ │ │ │114頁 │ ├─┼──────┼────┼─────┼────────┼─────┼───────┤ │8 │惟宇科技有限│98年5月 │FU00000000│32萬元 │1萬6,000元│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 │ │ │第1751號卷第 │ │ │ │ │ │ │ │115頁 │ ├─┴──────┴────┼─────┼────────┼─────┴───────┤ │合 計 │共32張 │1,264 萬6,427 元│63萬2,321元 │ │ │(臺灣士林│ │ │ │ │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檢察官│ │ │ │ │102 年度蒞│ │ │ │ │第728 號補│ │ │ │ │充理由書所│ │ │ │ │載「30張」│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附表二: 不涉及逃漏稅部分: ┌─┬──────┬────┬─────┬──────┬─────┬───────┐ │編│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備註 │ 頁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微風服飾企業│97年11月│CU00000000│45萬8,612元 │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社 │ ├─────┼──────┤ │第1751號卷第 │ │ │ │ │CU00000000│63萬8,330元 │ │108頁 │ │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58萬8,974元 │ │ │ │ │ │ ├─────┼──────┤ │ │ │ │ │ │CU00000000│52萬4,040元 │ │ │ ├─┼──────┼────┼─────┼──────┼─────┼───────┤ │2 │星禾企業社 │97年9月 │BU00000000│13萬8,095元 │已通報主管│見101年度偵字 │ │ │ │ ├─────┼──────┤機關撤銷 │第1751號卷第 │ │ │ │ │BU00000000│8萬7,000元 │ │108頁 │ │ │ │ ├─────┼──────┤ │ │ │ │ │ │BU00000000│11萬4,286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18萬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7萬6,000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10萬5,000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13萬5,000元 │ │ │ │ │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8萬8,000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16萬3,000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7萬6,000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9萬5,238元 │ │ │ │ │ │ ├─────┼──────┤ │ │ │ │ │ │BU00000000│8萬元 │ │ │ │ │ │ ├─────┼──────┤ ├───────┤ │ │ │ │BU00000000│7萬8,500元 │ │見101年度偵字 │ │ │ │ │ │ │ │第1751號卷第 │ │ │ │ │ │ │ │109頁 │ ├─┼──────┼────┼─────┼──────┼─────┼───────┤ │3 │盛利群廣告有│98年7月 │GU00000000│33萬4,714元 │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限公司 │ ├─────┼──────┤ │第1751號卷第 │ │ │ │ │GU00000000│21萬6,432元 │ │109頁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24萬2,316元 │ │ │ ├─┼──────┼────┼─────┼──────┼─────┼───────┤ │4 │本事策略有限│98年7月 │GU00000000│33萬3,020元 │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第1751號卷第 │ │ │ │98年8月 │GU00000000│27萬8,068元 │ │109頁 │ │ │ │ ├─────┼──────┤ │ │ │ │ │ │GU00000000│26萬2,502元 │ │ │ ├─┼──────┼────┼─────┼──────┼─────┼───────┤ │5 │虹德實業有限│98年3月 │EU00000000│90萬元 │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 │第1751號卷第 │ │ │ │ │EU00000000│90萬元 │ │110頁 │ │ │ │ ├─────┼──────┤ │ │ │ │ │ │EU00000000│90萬元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90萬元 │ │ │ │ │ │ ├─────┼──────┤ │ │ │ │ │ │EU00000000│90萬元 │ │ │ │ │ │ ├─────┼──────┤ │ │ │ │ │ │EU00000000│70萬元 │ │ │ ├─┼──────┼────┼─────┼──────┼─────┼───────┤ │6 │博殷實業有限│98年1月 │DU00000000│8,820元 │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 │ │ │第1751號卷第 │ │ │ │ │ │ │ │111頁 │ │ │ │ ├─────┼──────┤ │ │ │ │ │ │DU00000000│2萬6,240元 │ │ │ │ │ │ ├─────┼──────┤ │ │ │ │ │ │DU00000000│5萬8,534元 │ │ │ │ │ │ ├─────┼──────┤ │ │ │ │ │ │DU00000000│8,145元 │ │ │ │ │ │ ├─────┼──────┤ │ │ │ │ │ │DU00000000│1萬582元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4萬714元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29萬5,926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26萬9,087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24萬385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35萬1,935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5萬5,742元 │ │ │ ├─┼──────┼────┼─────┼──────┼─────┼───────┤ │7 │尖端國際有限│98年1月 │DU00000000│58萬3,200元 │已通報主管│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機關撤銷登│第1751號卷第 │ │ │ │ │DU00000000│60萬4,800元 │記 │113頁 │ │ │ │ ├─────┼──────┤ │ │ │ │ │ │DU00000000│61萬3,800元 │ │ │ │ │ │ ├─────┼──────┤ │ │ │ │ │ │DU00000000│50萬4,000元 │ │ │ ├─┼──────┼────┼─────┼──────┼─────┼───────┤ │8 │榮貴興業有限│98年5月 │FU00000000│13萬6,000元 │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 │第1751號卷第 │ │ │ │ │FU00000000│4萬800元 │ │113頁 │ ├─┼──────┼────┼─────┼──────┼─────┼───────┤ │9 │伍德實業有限│98年5月 │FU00000000│11萬9,000 元│虛設行號 │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 │第1751號卷第 │ │ │ │ │FU00000000│10萬2,000元 │ │113頁 │ ├─┼──────┼────┼─────┼──────┼─────┼───────┤ │10│世皇貿易有限│98年7月 │GU00000000│24萬2,320元 │已通報主管│見101年度偵字 │ │ │公司 │ ├─────┼──────┤機關撤銷登│第1751號卷第 │ │ │ │ │GU00000000│29萬4,060元 │記 │114頁 │ │ │ │ ├─────┼──────┤ │ │ │ │ │ │GU00000000│24萬8,820元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26萬6,890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27萬3,780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24萬1,280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25萬6,750元 │ │ │ │ │ │ ├─────┼──────┤ │ │ │ │ │ │GU00000000│26萬2,340元 │ │ │ ├─┴──────┴────┼─────┼──────┼─────┴───────┤ │ │ │ │ │ │合 計 │56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