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5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55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弘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39號、第2587號),本院受理後(102 年度審易字第58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弘祥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 行至第4 行所載前科應補充更正為:張弘祥又因竊盜超商啤酒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9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28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尚未執行)。再因竊盜超商啤酒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5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8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尚在執行中)。復因4 次竊盜超商啤酒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尚未執行)。又因13次竊盜超商啤酒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65 號判決處拘役50日(共8 罪)、拘役30日(共5 罪),應執行拘役120 日,現由同法院以102年度審簡上字60號案件上訴審理中。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倒數第3 行所載「89弄」應更正為「89弄1 號」。

㈢被告張弘祥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22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張弘祥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上述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多次竊盜超商啤酒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猶不知警惕悔改,竟為滿足自己之酒癮,再度冀望不勞而獲,以慣用之行竊手法,2 次竊取超商之啤酒及空瓶,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竊得之財物分別為米酒空瓶2 箱(共40瓶)及米酒新瓶2 箱(共40瓶),且所竊得之上開物品業經被害人依法領回,被害人所受損害尚非重大,有偵查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可資參佐,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55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