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72 分鐘讀完全文 92,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秀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瑋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879

、12816 、12196 、12197 、13377 、13378 、13379 、13380

、13381 、13405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曾瑋麟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曾瑋麟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因林翊暐(綽號「文耀」、「阿耀」)於101 年5 月間起,與藏匿於大陸地區姓名及年籍均不詳綽號「蕃薯」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林翊暐在臺籌組詐欺集團車手(又分A、B 兩組)、會計、帳戶等三組。林翊暐乃先後召集同有犯意聯絡之蔡峻銘(綽號「小胖」,自101 年7 月20日加入)、林立偉(綽號「小樹」、「小六」,自101 年6 月6 日起加入迄同年7 月20日止)、馮益榮(綽號「阿榮」,自101年5 月15日加入)、林家緯(綽號「阿祥」,自101 年5 月20日起加入)、曾瑋麟(綽號「小麟」,自101 年6 月22日起加入)、陳澐濤(原名陳育峰、陳緯倫,綽號「包子」,自101 年9 月15日起加入)、王欣韻( 自101 年5 月初加入迄同年6 月18日為警查獲止)(以上林翊暐、蔡峻銘、林立偉、林家緯、馮益榮、陳澐濤、王欣韻均已另行審結) 、丁世安(綽號「小蝦」,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等人加入。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1 、104 、518 等人力銀行網站上刊登求職訊息,嗣假冒金融機構行員查核金融卡之設定等理由,向謝雨潔、吳澤源、官益逵、黃柏憲、劉映汝、葉語茜、王祐華、官哲安、游秉隴(原名游聿生)、少年王○君、岳美鳳等人取得如附表示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及密碼,另由曾瑋麟提供自己、陳澐濤提供自己及蕭溶漩所有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之提款卡與密碼。嗣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或由林翊暐直接指示王欣韻、曾瑋麟、蔡峻銘分別前往新北市地區設有民營黑貓宅急便、臺灣宅配通等快遞公司、家樂福大型賣場置物櫃收取由本案詐欺集團騙得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並放置於臺北、板橋火車站、家樂福、京站等大型商場之不特定置物櫃,復由車手A 、B 組成員林家緯、馮益榮、陳澐濤、曾瑋麟分別前往索取,林家緯、馮益榮負責測試提款卡(含更改原設定密碼)是否可用狀態,即直接以工作機轉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金融機構(本國各家銀行、郵局)等業者或友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龔怡禎等64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手段施以詐術,致使龔怡禎等64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該人頭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電話聯繫集團提款車手林立偉、馮益榮、林家緯、丁世安等人,分別前往臺北市、新北市等地之金融銀行機構所設置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一空,再依林翊暐指示之時、地,分次交付予林翊暐或交付蔡峻銘後轉交予林翊暐。林翊暐取得詐騙款項後,先交付林立偉、馮益榮、林家緯、丁世安等車手每人詐得款項2%作為酬勞,並交付曾瑋麟收取包裹應獲得之酬勞( 每個包裹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另扣除詐得款項0.5%、1%作為蔡峻銘、林翊暐應分得之酬勞後,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龔怡禎等64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後,經警先後循線查獲林翊暐、蔡峻銘、林立偉、林家緯、馮益榮、陳澐濤、曾瑋麟、王欣韻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蔡美華、趙晉祥、李昇鴻、鄧佑宸、廖右淑、翁學謙、劉信邦、林中聖、陳韋愷、岳美鳳、蔡淨雯、蕭雅棻、廖潔心、陳牧謙、張伶惠、丁南陽、張益豪、姜美玉、張永恆、鄭連美惠、蘇沛緹、黃紹榮、巫志益、黃智強、周志豪、洪又文、張志成、涂煜勛、黃定添、謝佩容、劉韋伶、林源田、蔡智文、張莉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潘碧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曾瑋麟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經訊問後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69所載「101 年8 月18日周志豪遭詐騙」部分,與同附表編號70所載「101 年8 月18日周志豪遭詐騙」部分,經核乃屬同一事實,起訴書附表就此部分顯屬重複記載,併予指明。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瑋麟迭於101 年10月24日、11月5 日警詢、101 年12月4 日偵訊、102 年10月18日本院訊問、102 年11月4 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2196 卷第117 至124 頁,偵13405 卷二第27至30頁,偵13377 卷第34、35頁,本院易緝16卷第13、36、39頁),復經共犯林翊暐、蔡峻銘、林立偉、林家緯、馮益榮、陳澐濤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209 至210 頁,卷二第191 至192 頁,卷三第11、16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龔怡禎(見警卷第3 、4 頁)、張玉璇(見警卷第18、19頁)、郭素娟(見警卷第24、25頁)、劉冠妤(見警卷第31、32頁)、陳品合(見警卷第47、48頁)、李榮璽(見警卷第58、59頁)、吳宥沁(見警卷第62、63頁)、柯丞遠(見警卷第67頁)、羅詩亭(見警卷第82至85頁)、楊忠達(見警卷第88、89頁)、黃清華(見警卷第94、95頁)、陳韋翔(見警卷第99至101 頁)、陳曉蓉(見警卷第115 、116 頁)、李專瑋(見警卷第122 至124 頁)、歐秀惠(見警卷第137 、138 頁)、邱于庭(見警卷第153 至15 5頁)、施仁玉(見警卷第164 、165 頁)、梁佑汝(見警卷第178 、179 頁)、詹于德(見警卷第205 、206 頁)、張良能(見警卷第247 至249 頁)、江欣慧(見警卷第258 、259 頁)、陳筱姍(見警卷第262 至264 頁)、蔡吟玫(見警卷第311 、312 頁)、田欣怡(見警卷第321 至323 頁)、彭雅瑄(見警卷第329 至331 頁)、邱宛玲(見警卷第336 、337 頁)、尤麗珠(見警卷第341 、342 頁)、鍾佳玲(見警卷第345 、346 頁)、范盛強(見警卷第425 至426頁)、證人即告訴人蔡美華(見警卷第8 、9 頁)、潘碧麗(見警卷第13、14頁)、趙晉祥(見警卷第36至38頁)、李昇鴻(見警卷第42至44頁)、鄧佑宸(見警卷第52至54頁)、廖右淑(見警卷第71至73頁)、翁學謙(見警卷第77、78頁)、劉信邦(見警卷第104 至106 頁)、林中聖(見警卷第109 至111 頁)、陳韋愷(見警卷第130 至132 頁)、岳美鳳(見警卷第142 至144 頁,偵12196 卷第256 、257 頁)、蔡淨雯(見警卷第147 至149 頁)、蕭雅棻(見警卷第158 至161 頁)、廖潔心(見警卷第169 、170 頁)、陳牧謙(見警卷第173 、174 頁)、張伶惠(見警卷第184 至186 頁)、丁南陽(見警卷第199 、200 頁)、張益豪(見警卷第209 至211 頁)、姜美玉(見警卷第215 、216 頁)、張永恆(見警卷第220 至222 頁)、鄭連美惠(見警卷第227 至229 頁)、蘇沛緹(見警卷第234 至236 頁)、黃紹榮(見警卷第241 至243 頁)、巫志益(見警卷第253 至255頁)、黃智強(見警卷第267 至269 頁)、周志豪(見警卷第273 至274 頁)、洪又文(見警卷第278 、279 頁)、張志成(見警卷第282 、283 頁)、涂煜勛(見警卷第287 至289 頁)、黃定添(見警卷第294 、295 頁)、謝佩容(見警卷第299 至301 頁)、劉韋伶(見警卷第305 、306 頁)、林源田(見警卷第316 、317 頁)、蔡智文(見警卷第349 、350 頁)、張莉婷(見警卷第433 至434 頁)所述遭受詐騙匯款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該相關書證(詳附表)、臺灣宅配通貨件單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寄貨單據(見偵12196 卷第266 頁,偵13405 卷二第108 、128 、136 頁)、黑貓宅急便貨件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寄貨單據(見偵13405 卷二第43、95頁)、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見偵12196 卷第7 頁)、ATM 提款機影像檔翻拍照片2 張(見偵12196 卷第134 頁)、臺灣銀行中壢分行101 年12月5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陳緯倫身分證件、開戶照片、警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自98年6 月6 日至10 1年12月4 日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及該帳戶101 年9 月18日利用自動提款機提款資料明細(見偵12 197卷二第1 至11頁)、劉映汝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見偵字12197 卷二第12至17頁)、蕭溶漩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2197 卷二第56至65頁)、劉映汝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2197 卷二第66至72頁)、游聿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2197 卷二第73至83頁)、劉映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2197 卷二第84至91頁)、官哲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見偵12197 卷二第93至95頁)、吳澤源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2197 卷二第96、101 至156 頁)、被告曾瑋麟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2197 卷二第97至100 頁)、曾瑋麟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簡易型分社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印鑑卡及客戶存提明細資料查詢(見偵13378 卷第10至11 頁 )、曾瑋麟之中華郵政金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3379 卷第11至13頁)、共犯陳澐濤提出之ATM 自動提款設置處所照片28張(見偵1340 5卷一第31至39頁)、王祐華之郵政儲金金融卡影本(見偵13405 卷二第36頁)、黃柏憲之中華郵政板橋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往來明細及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見偵13405 卷二第94、97、98頁)、官益逵之渣打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3405 卷二第105 至108 頁)、官哲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偵13405 卷二第268 至273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林分行101 年10月26日101 吉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陳緯倫所有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身分證明文件、開戶影像及自開戶起至今之資金往來明細(見烏日分局警卷第103 至116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1 年10月26日豐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陳育峰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影本及最近1 年交易清單(見烏日分局警卷第117 至120 頁)、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101 年12月12日彰安南字第00000000號函附謝雨潔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開戶時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23 至131 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101 年12月14日渣打商銀SCB 中正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官益逵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49 至158 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4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葉語茜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59 至162 頁)、蕭溶漩所有中華郵政大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63 至165 頁)、官益逵所有中華郵政新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66 至167 頁)、王佩君所有中華郵政永和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70 至172 頁)、岳美鳳所有中華郵政龍潭烏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76 至178 頁)、王祐華所有中華郵政文山武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82 至183 頁)、游聿生所有中華郵政臺北漢中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易782 卷一第184 至186 頁)、扣案之曾瑋麟記錄其領取包裹日期之紀錄單( 見偵12196 卷第129 至133 頁) 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為佐證,足認被告曾瑋麟前揭任意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曾瑋麟詐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瑋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24至34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林翊暐、蔡峻銘、林家緯、馮益榮、陳澐濤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丁世安間,就附表一編號6 至23、38至64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林翊暐、蔡峻銘、林家緯、馮益榮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丁世安間,就就附表一編號35、36、3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林翊暐、林家緯、馮益榮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丁世安間,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㈡附表一編號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57,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8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2)、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50,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8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9)、5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70,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8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66)、5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8、85,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8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74)、6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82,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8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77)所示之犯罪,均係被害人受一次詐術之實行,而陸續匯款予不同人頭帳戶,核屬實質上之一罪,起訴書附表均將之依不同人頭帳戶而分裂為數次犯行,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㈢被告曾瑋麟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立,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曾瑋麟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獲取收入,而參與為詐欺犯罪集團之一環,為詐欺集團收取及交付人頭帳戶,對無辜之民眾施行詐騙,被害人數眾多,累積金額非微,造成社會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實值非難;併酌以其在該犯罪集團內分工擔任之角色、獲得之酬勞、涉案情節之輕重,各該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已見悔意,且與被害人蔡美華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蔡美華損失( 見本院易緝16卷第37、76、77頁) ,犯罪後態度尚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未與蔡美華以外之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啟自新。起訴意旨具體求處被告曾瑋麟有期徒刑4 年,固非無見,惟本院斟酌前開事項,認所求刑度尚嫌過重,併予敘明。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於第1 項增訂但書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查,本件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核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乃屬共犯林翊暐或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供犯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犯林翊暐、林家緯供明在卷(見偵12196 卷第10、13頁,本院易782 卷三第8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在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紀錄單( 見偵12196 卷第129 至133 頁) ,雖係被告曾瑋麟所有,惟係被告曾瑋麟記錄其領取包裹之日期,僅供被告私下核對其可取得之報酬,與犯罪無關,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曾瑋麟於102 年11月4 日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 本院易緝16卷第69頁)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被害人│犯罪手段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相關書證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及地點  │及金額  │            │                  │
├─┼────┼───┼────────┼────┼────┼──────┼─────────┤
│1 │101 年9 │龔怡禎│民眾於網路購買商│101 年9 │曾瑋麟台│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2日晚│      │品,今接獲歹徒假│月22日晚│北富邦銀│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10時許│      │冒謊稱民眾當初一│上10時25│行正義分│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起訴書│      │次付清誤設定為分│分,在新│行(起訴│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附表誤載│      │期付款,並假冒為│竹市科學│書附表誤│1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為22時25│      │郵局客服人員要民│園路90號│載為中壢│2.新竹市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分)    │      │眾前往ATM 按指示│提款機匯│分行)71│局第二分局埔│收。              │
│表│        │      │重新設定。      │款      │00000000│頂派出所受理│                  │
│編│        │      │                │        │41號帳戶│刑事案件報案│                  │
│號│        │      │                │        │2 萬9,98│三聯單(市刑│                  │
│17│        │      │                │        │6 元(起│大警卷第2 頁│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1 │3.國泰世華銀│                  │
│  │        │      │                │        │萬9,986 │行客戶交易明│                  │
│  │        │      │                │        │元)    │細表(市刑大│                  │
│  │        │      │                │        │        │警卷第5頁) │                  │
├─┼────┼───┼────────┼────┼────┼──────┼─────────┤
│2 │101 年09│蔡美華│民眾於網路購買商│101 年9 │曾瑋麟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2日晚│      │品,今接獲歹徒假│月22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8 時許│      │冒謊稱民眾當初一│上9 時48│戶4 萬2,│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起訴書│      │次付清誤設定為分│分、51分│194元   │大警卷第6 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附表誤載│      │期付款,並假冒為│、52分及│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為22時25│      │郵局客服人員要民│晚上10時│        │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分)    │      │眾前往ATM 按指示│17分,在│        │警察局中和第│收。              │
│表│        │      │重新設定。      │新北市中│        │二分局錦和派│                  │
│編│        │      │                │和區圓通│        │出所受理刑事│                  │
│號│        │      │                │路391 號│        │案件報案三聯│                  │
│18│        │      │                │之臺新銀│        │單(市刑大警│                  │
│)│        │      │                │行ATM 匯│        │卷第7頁)   │                  │
│  │        │      │                │款      │        │3.臺新銀行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                  │
│  │        │      │                │        │        │表4紙 (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10頁│                  │
│  │        │      │                │        │        │)          │                  │
├─┼────┼───┼────────┼────┼────┼──────┼─────────┤
│3 │101 年9 │潘碧麗│接獲自稱是奇摩網│101 年9 │曾瑋麟基│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2日某│      │路賣家王先生及農│月22日晚│隆二信銀│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時許(起│      │會人員來電,謊稱│上8 時48│行基金分│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訴書附表│      │報案人因轉帳交易│分,在宜│行1395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誤載為21│      │過程誤觸設定功能│蘭縣頭城│43606 號│11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時36分)│      │,造成月付扣款模│鎮農會自│帳戶2 萬│2.宜蘭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式要求至提款機前│動櫃員機│9,989 元│警察局礁溪分│收。              │
│表│        │      │操作變更,而陷於│匯款    │        │局大溪派出所│                  │
│編│        │      │錯誤依指示辦理。│        │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        │        │報案三聯單(│                  │
│19│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12頁)      │                  │
│  │        │      │                │        │        │3.宜蘭縣頭城│                  │
│  │        │      │                │        │        │鎮農會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15頁)  │                  │
├─┼────┼───┼────────┼────┼────┼──────┼─────────┤
│4 │101 年09│張玉璇│歹徒假冒網路賣家│101 年9 │曾瑋麟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2日晚│      │及郵局來電通知被│月22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9 時許│      │害人,謊稱被害人│上9 時27│戶2 萬5,│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起訴書│      │當初購物商品簽收│分、36分│358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誤載為21│      │錯誤導致設定為分│,在住處│        │16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時36分)│      │期付款,將會被重│附近全家│        │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複扣款12期,被害│超商內台│        │警察局楠梓分│收。              │
│附│        │      │人信以為真擔心帳│新銀行AT│        │局楠梓派出所│                  │
│表│        │      │戶將被扣款,所以│M 匯款  │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聽從指示到提款機│        │        │報案三聯單(│                  │
│號│        │      │操作因而受騙。  │        │        │市刑大警卷第│                  │
│20│        │      │                │        │        │17頁)      │                  │
│)│        │      │                │        │        │3.臺新銀行AT│                  │
│  │        │      │                │        │        │M 交易明細表│                  │
│  │        │      │                │        │        │2 紙(市刑大│                  │
│  │        │      │                │        │        │警卷第21頁)│                  │
├─┼────┼───┼────────┼────┼────┼──────┼─────────┤
│5 │101 年09│郭素娟│在網路上認識朋友│101 年09│曾瑋麟金│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4日某│      │,該朋友以短期投│月24日下│山郵局00│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時許    │      │資為由,使郭素娟│午2 時26│00000000│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陷於錯誤而匯款。│分,在永│0691號帳│大警卷第22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                │豐銀行臨│戶20萬元│)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                │櫃匯款  │        │2.臺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        │        │警察局士林分│收。              │
│表│        │      │                │        │        │局社子派出所│                  │
│編│        │      │                │        │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        │        │報案三聯單(│                  │
│21│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23頁)      │                  │
│  │        │      │                │        │        │3.永豐銀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市│                  │
│  │        │      │                │        │        │刑大警卷第27│                  │
│  │        │      │                │        │        │頁)        │                  │
├─┼────┼───┼────────┼────┼────┼──────┼─────────┤
│6 │101 年8 │劉冠妤│上網至臉書購買麥│101 年8 │王祐華文│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5日某│      │當勞KITTY ,101 │月25日下│山武功郵│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時許    │      │年8 月25日匯款1,│午1 時47│局000193│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000 元後,即無法│分,在東│00000000│大警卷第29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與賣家連絡,至今│勢區中嵙│號帳戶1,│)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尚未收到貨品。  │口郵局(│000 元  │2.臺中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起訴書附│        │警察局東勢分│收。              │
│表│        │      │                │表誤載為│        │局東勢派出所│                  │
│編│        │      │                │台中市東│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勢豐)匯│        │報案三聯單(│                  │
│22│        │      │                │款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30頁)      │                  │
│  │        │      │                │        │        │3.查詢帳戶最│                  │
│  │        │      │                │        │        │近交易資料(│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33頁)      │                  │
├─┼────┼───┼────────┼────┼────┼──────┼─────────┤
│7 │101 年08│趙晉祥│上網至臉書購買HE│101 年8 │王祐華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4日下│      │LLO KITTY 玩偶兩│月24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3 時許│      │組,匯款後即無法│午3 時43│戶2,000 │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聯絡賣家。      │分,在臺│元      │大警卷第34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                │中市太平│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                │區中山路│        │2.臺中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1 段325 │        │警察局太平分│收。              │
│表│        │      │                │號郵局自│        │局坪林派出所│                  │
│編│        │      │                │動提款機│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匯款    │        │報案三聯單(│                  │
│23│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35頁 )     │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39頁)  │                  │
├─┼────┼───┼────────┼────┼────┼──────┼─────────┤
│8 │101 年8 │李昇鴻│有一暱稱「呂棟賓│101 年08│王祐華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7日中│      │」的網友向其推銷│月27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12時許│      │機車零件要求被害│午3 時44│戶1 萬元│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人先匯款,被害人│分,在嘉│        │大警卷第40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以ATM 轉帳後就無│義縣布袋│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法再與對方聯絡。│鎮過溝郵│        │2.嘉義縣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局匯款  │        │局布袋分局過│收。              │
│表│        │      │                │        │        │溝派出所受理│                  │
│編│        │      │                │        │        │刑事案件報案│                  │
│號│        │      │                │        │        │三聯單(市刑│                  │
│24│        │      │                │        │        │大警卷第41頁│                  │
│)│        │      │                │        │        │)          │                  │
│  │        │      │                │        │        │3 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45頁)  │                  │
├─┼────┼───┼────────┼────┼────┼──────┼─────────┤
│9 │101 年08│陳品合│民眾在網站購買門│101 年8 │官哲安華│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6日晚│      │票,匯款後貨品未│月26日  │南銀行北│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10時許│      │收到,發覺被騙。│        │投分行17│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                │        │000000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                │        │34號帳戶│46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                │        │2,600 元│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        │        │警察局小港分│收。              │
│表│        │      │                │        │        │局大林派出所│                  │
│編│        │      │                │        │        │員警工作紀錄│                  │
│號│        │      │                │        │        │簿(市刑大警│                  │
│25│        │      │                │        │        │卷第49頁)  │                  │
│)│        │      │                │        │        │            │                  │
├─┼────┼───┼────────┼────┼────┼──────┼─────────┤
│9 │101 年8 │鄧右宸│在網站向賣家購買│101 年8 │官哲安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月26日下│      │手機,約定價格後│月26日下│開銀行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3 時許│      │,前往便利超商AT│午3 時38│戶9,0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M 匯款給賣家,但│分,在臺│元(起訴│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事後賣家所留電話│中商銀軍│書附表誤│50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已無回應,無法聯│功分行AT│載為3,43│2.臺中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絡。            │M 匯款  │0 元)  │警察局第五分│收。              │
│表│        │      │                │        │        │局北屯派出所│                  │
│編│        │      │                │        │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        │        │報案三聯單(│                  │
│26│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51頁)      │                  │
│  │        │      │                │        │        │3.臺中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55頁│                  │
│  │        │      │                │        │        │)          │                  │
├─┼────┼───┼────────┼────┼────┼──────┼─────────┤
│10│101 年8 │李榮璽│在奇集集網站向賣│101 年8 │官哲安新│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6日中│      │家購買手機,雙方│月26日下│光銀行北│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12時許│      │透過email 連繫,│午1 時38│投復興崗│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確定價錢後,被害│分,在桃│分行0514│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人使用ATM 匯款給│園縣楊梅│00000000│56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對方,但至今仍未│市萬大路│2 號帳戶│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收到貨品,賣家電│116 巷50│7,120 元│警察局楊梅分│收。              │
│表│        │      │話也無法接聽。  │號瑞塘郵│        │局草湳派出所│                  │
│編│        │      │                │局ATM 匯│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款      │        │報案三聯單(│                  │
│27│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57頁)      │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60頁)  │                  │
├─┼────┼───┼────────┼────┼────┼──────┼─────────┤
│11│101 年08│吳宥沁│於「奇摩拍賣」網│101 年08│官哲安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6日中│      │購商品下標匯款後│月26日下│開銀行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12時58│      │,發現賣家所刊登│午2 時14│戶2 萬2,│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商品照片是盜用別│分,在臺│000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人賣場商品照片,│南市西區│        │61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且聯絡電話已聯絡│中山路52│        │2.安泰銀行客│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不上,而察覺受騙│號安泰銀│        │戶交易明細表│收。              │
│表│        │      │。              │行匯款  │        │(市刑大警卷│                  │
│編│        │      │                │        │        │第64頁)    │                  │
│號│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
│13│101 年08│柯丞遠│網路網物有誤,要│101 年8 │官哲安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6日下│      │求至ATM 做更改,│月26日下│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6 時20│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午6 時29│戶5 萬9,│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操作匯款        │分、31分│978 元  │大警卷第65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                │,在臺灣│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                │銀行三民│        │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分行匯款│        │警察局三民第│收。              │
│表│        │      │                │        │        │一分局哈爾濱│                  │
│編│        │      │                │        │        │街派出所受理│                  │
│號│        │      │                │        │        │刑事案件報案│                  │
│29│        │      │                │        │        │三聯單(市刑│                  │
│)│        │      │                │        │        │大警卷第66頁│                  │
│  │        │      │                │        │        │)          │                  │
│  │        │      │                │        │        │3.臺灣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2 紙(│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68頁)      │                  │
├─┼────┼───┼────────┼────┼────┼──────┼─────────┤
│14│101 年8 │廖右淑│接獲歹徒假冒賣家│101 年8 │官哲安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6日  │      │身分謊稱民眾當初│月26日下│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        │      │匯款方式誤設定為│午5 時1 │戶2 萬9,│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分期付款,隨即並│分、20分│124 元(│大警卷第69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以竄改門號方式假│,在桃園│起訴書附│)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冒為銀行客服人員│縣蘆竹鄉│表誤載為│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要民眾前往ATM 按│中正路86│2 萬9,17│警察局蘆竹分│收。              │
│表│        │      │指示重新設定,察│號渣打銀│0 元)  │局南崁派出所│                  │
│編│        │      │覺受騙。        │行提款機│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匯款    │        │報案三聯單(│                  │
│30│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70頁)      │                  │
│  │        │      │                │        │        │3.渣打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74頁│                  │
│  │        │      │                │        │        │)          │                  │
├─┼────┼───┼────────┼────┼────┼──────┼─────────┤
│15│101 年8 │翁學謙│在網路上購買一台│101 年08│官哲安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6日  │      │液晶電視,匯款後│月26日下│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        │      │即無法聯絡。    │午1 時29│戶8,150 │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                │分,在國│元      │大警卷第75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                │泰世華銀│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                │行提款機│        │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起訴書│        │警察局板橋分│收。              │
│表│        │      │                │附表誤載│        │局後埔派出所│                  │
│編│        │      │                │為住家)│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匯款    │        │報案三聯單(│                  │
│31│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76頁)      │                  │
│  │        │      │                │        │        │3.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客戶交易明│                  │
│  │        │      │                │        │        │細表(市刑大│                  │
│  │        │      │                │        │        │警卷第79頁)│                  │
├─┼────┼───┼────────┼────┼────┼──────┼─────────┤
│16│101 年8 │羅詩亭│在網路上購買單眼│101 年8 │游秉隴(│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  │      │相機,匯款後賣家│月29日凌│原名游聿│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        │      │無法聯絡,而察覺│晨0 時13│生)國泰│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受騙。          │分,在南│世華銀行│大警卷第80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                │投縣仁愛│北投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                │鄉霧社郵│00000000│2.南投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                │局提款機│7681號帳│警察局仁愛分│收。              │
│表│        │      │                │(起訴書│戶1 萬3,│局霧社派出所│                  │
│編│        │      │                │附表誤載│000 元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為住家)│        │報案三聯單(│                  │
│32│        │      │                │匯款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81頁)      │                  │
├─┼────┼───┼────────┼────┼────┼──────┼─────────┤
│17│101 年08│楊忠達│其前以傳真方式向│101 年8 │游秉隴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晚│      │快車肉乾食品業者│月29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9 時4 │      │訂購,遭冒用該食│上10時、│戶4 萬5,│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許    │      │品業者表示其合作│10時3分 │053 元(│大警卷第86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金庫信用卡誤設為│、10時6 │起訴書附│)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分期扣款,誘騙被│分、10時│表誤載為│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害人依指示至銀行│07分,在│2 萬9,98│警察局苓雅分│收。              │
│表│        │      │ATM 操作匯款存入│高雄市苓│9 元)、│局成功路派出│                  │
│編│        │      │指定帳戶。      │雅區四維│吳澤源玉│所受理刑事案│                  │
│號│        │      │                │四路3 號│山銀行基│件報案三聯單│                  │
│33│        │      │                │玉山銀行│隆路分行│(市刑大警卷│                  │
│、│        │      │                │高雄分行│00000000│第87頁)    │                  │
│57│        │      │                │提款機匯│58306 號│3.玉山銀行  │                  │
│)│        │      │                │款(起訴│帳戶4 萬│ATM 交易明細│                  │
│  │        │      │                │書附表誤│1,512 元│表4 紙(市刑│                  │
│  │        │      │                │載為自宅│        │大警卷第91頁│                  │
│  │        │      │                │匯出)、│        │)、國泰世華│                  │
│  │        │      │                │101 年8 │        │銀行客戶交易│                  │
│  │        │      │                │月29日晚│        │明細表2 紙(│                  │
│  │        │      │                │上10時22│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分、10時│        │90頁)      │                  │
│  │        │      │                │54分,在│        │            │                  │
│  │        │      │                │國泰世華│        │            │                  │
│  │        │      │                │銀行四維│        │            │                  │
│  │        │      │                │分行    │        │            │                  │
├─┼────┼───┼────────┼────┼────┼──────┼─────────┤
│18│101 年08│黃清華│接獲自稱為快車肉│101 年8 │游秉隴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下│      │乾之女子來電,表│月29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7 時24│      │示日前購買物品因│上8 時10│戶4 萬3,│紀錄表(警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員工貨單輸入錯誤│分、13分│246 元(│第92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造成須買月扣款,│,在新竹│起訴書附│2.新竹縣政府│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要求報案人提供郵│縣竹東鎮│表誤載為│警察局竹東分│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局帳戶之免付費電│二重郵局│443,246 │局二重埔派出│收。              │
│表│        │      │話,黃女將郵局免│匯款    │元)    │所受理刑事案│                  │
│編│        │      │付費電話提供與對│        │        │件報案三聯單│                  │
│號│        │      │方後,又接獲自稱│        │        │(警卷第93頁│                  │
│34│        │      │為郵局行員可替其│        │        │)          │                  │
│)│        │      │解決每月付款之情│        │        │3.郵政自動櫃│                  │
│  │        │      │形,報案人不疑有│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他,按照對方指示│        │        │表2 紙(警卷│                  │
│  │        │      │將其郵局及彰化銀│        │        │第96頁)    │                  │
│  │        │      │行之金額匯出。  │        │        │            │                  │
├─┼────┼───┼────────┼────┼────┼──────┼─────────┤
│19│101 年8 │陳韋翔│假冒奇摩拍賣賣場│101 年8 │游秉隴漢│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8日上│      │電話,歹徒佯稱先│月28日晚│中郵局00│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6 時許│      │前購物,因作業人│上9 時46│00000000│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員疏失造成誤設約│分, 在臺│4478號帳│警卷第97頁)│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定轉帳帳戶,將會│中市梧棲│戶2 萬9,│2.臺中市政府│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分期扣當初所購物│臺灣銀行│988 元  │警察局清水分│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金額,要協助取消│匯款    │        │局梧棲分駐所│收。              │
│表│        │      │分期付款,按照對│        │        │刑事案件報案│                  │
│編│        │      │方指示操作ATM 轉│        │        │三聯單(警卷│                  │
│號│        │      │帳。            │        │        │第98頁)    │                  │
│35│        │      │                │        │        │            │                  │
│)│        │      │                │        │        │            │                  │
├─┼────┼───┼────────┼────┼────┼──────┼─────────┤
│20│101 年8 │劉信邦│接獲自稱網購賣家│101 年8 │游秉隴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8日下│      │電話,佯稱出貨時│月28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6 時30│      │操作錯誤,與郵局│午7 時24│戶2 萬9,│紀錄表(警卷│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達成自動扣款12次│分,在新│988 元  │第102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要求至ATM 操作│北市蘆洲│        │2.新北市政府│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解除錯誤交易,而│區成功國│        │警察局蘆洲分│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依指示操作轉帳。│小旁玉山│        │局三民派出所│收。              │
│表│        │      │                │銀行ATM │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匯款    │        │報案三聯單(│                  │
│號│        │      │                │        │        │警卷第103 頁│                  │
│36│        │      │                │        │        │)          │                  │
│)│        │      │                │        │        │3.玉山銀行AT│                  │
│  │        │      │                │        │        │M 交易明細表│                  │
│  │        │      │                │        │        │(警卷第107 │                  │
│  │        │      │                │        │        │頁)        │                  │
├─┼────┼───┼────────┼────┼────┼──────┼─────────┤
│21│101 年08│林中聖│接獲自稱網購賣家│101 年8 │游秉隴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8日  │      │電話,佯稱出貨時│月28日晚│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        │      │操作錯誤,與郵局│上8 時1 │戶1 萬0,│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      │達成自動扣款12次│分,在臺│014 元  │大警卷第108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要求至ATM 操作│北市萬華│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解除錯誤交易,而│區漢中街│        │2.玉山銀行網│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依指示操作轉帳。│173 號臺│        │路銀行交易明│收。              │
│表│        │      │                │北漢中街│        │細查詢表(市│                  │
│編│        │      │                │郵局ATM │        │刑大警卷第11│                  │
│號│        │      │                │匯款    │        │2 頁)      │                  │
│37│        │      │                │        │        │            │                  │
│)│        │      │                │        │        │            │                  │
├─┼────┼───┼────────┼────┼────┼──────┼─────────┤
│22│101 年08│廖潔心│歹徒假冒灰熊讀書│101 年08│王佩君永│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晚│      │網服務專員來電,│月29日晚│和中正路│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9 時15│      │誆稱被害人交易時│上10時20│郵局0311│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簽單簽錯,將造成│分,在中│000000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重覆扣款或分期付│正郵局匯│18號帳戶│167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款,並已轉知郵局│款      │1 萬9,01│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客服人員處理,再│        │9 元    │警察局板橋分│收。              │
│表│        │      │假冒郵局客服人員│        │        │局大觀派出所│                  │
│編│        │      │陳先生來電,要求│        │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被害人至ATM 自動│        │        │報案三聯單(│                  │
│38│        │      │櫃員機依其指示操│        │        │市刑大警卷第│                  │
│)│        │      │作轉帳。        │        │        │168 頁)    │                  │
├─┼────┼───┼────────┼────┼────┼──────┼─────────┤
│23│101 年08│陳牧謙│報案人接獲歹徒以│101 年8 │王佩君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晚│      │電話聯繫稱若不解│月29日晚│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8 時47│      │除分期付款,帳戶│上9 時30│戶1 萬0,│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會持續遭到扣款,│分,在臺│012 元  │大警卷第17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報案人不疑有他,│北市文山│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便依歹徒指示操作│區指南路│        │2.臺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ATM ,損失新台幣│2 段115 │        │警察局文山一│收。              │
│表│        │      │10012 元。      │號指南郵│        │局指南派出所│                  │
│編│        │      │                │局自動櫃│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      │                │員機匯款│        │報案三聯單(│                  │
│39│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172 頁)    │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175 頁)│                  │
├─┼────┼───┼────────┼────┼────┼──────┼─────────┤
│24│101 年09│蕭雅棻│民眾於露天拍賣網│101 年9 │岳美鳳龍│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0日下│      │購商品,嗣後接獲│月20日晚│潭烏林郵│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6 時30│      │歹徒假冒賣家身分│上7 時8 │局028136│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謊稱民眾當初匯款│分(起訴│000000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方式誤設定為分期│書附表誤│號帳戶2 │156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付款,隨即並以竄│載為19時│萬1,081 │2.臺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改門號方式假冒為│41分),│元、蕭溶│警察局大安分│收。              │
│表│        │      │郵局客服人員要民│在台大校│漩大湖郵│局羅斯福路派│                  │
│編│        │      │眾前往ATM按指示 │園匯款、│局029116│出所受理刑事│                  │
│號│        │      │重新設定,民眾察│101 年09│00000000│案件報案三聯│                  │
│40│        │      │覺受騙來電報案。│月20日晚│號帳戶2 │單(市刑大警│                  │
│、│        │      │                │上7 時41│萬9,022 │卷第157 頁)│                  │
│50│        │      │                │分,在台│元      │            │                  │
│)│        │      │                │大提款機│        │            │                  │
│  │        │      │                │匯款    │        │            │                  │
├─┼────┼───┼────────┼────┼────┼──────┼─────────┤
│25│101 年09│陳曉蓉│接獲歹徒假冒賣家│101 年9 │陳澐濤(│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上│(同臺│告知民眾當初匯款│月18日晚│原名陳育│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午9 時30│灣臺中│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上10時29│峰)大肚│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地方法│付款,如不即時處│分,在七│追分郵局│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院檢察│理會造成重複扣款│美郵局AT│(起訴書│113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署檢察│以致影響民眾權益│M 匯款  │誤載為大│2.澎湖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官10 2│,隨即要民眾提供│        │肚福山郵│警察局望安分│收。              │
│表│        │年度偵│銀行金融卡片背面│        │局)0141│局七美分駐所│                  │
│編│        │字第  │客服電話,再以竄│        │00000000│受理刑事案件│                  │
│號│        │3826  │改門號方式假冒為│        │22號帳戶│報案三聯單(│                  │
│41│        │號移送│銀行客服人員要民│        │2 萬9,91│市刑大警卷第│                  │
│)│        │併辦部│眾前往ATM 按指示│        │2 元    │114頁)     │                  │
│  │        │分)  │重新設定,民眾因│        │        │3.郵政自動櫃│                  │
│  │        │      │而受騙匯款。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118 頁)│                  │
├─┼────┼───┼────────┼────┼────┼──────┼─────────┤
│26│101 年09│李專瑋│假冒賣家來電,謊│101 年09│陳澐濤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晚│      │稱因購物付款時,│月18日晚│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9 時30│      │店員簽錯收貨單簽│上10時32│戶2 萬0,│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      │成每月會自動扣款│分、34分│242 元(│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      │連扣12期,並謊稱│(起訴書│起訴書附│120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      │要幫被害人傳真通│附表漏載│表誤載為│2.苗栗縣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      │知銀行作取消分期│32分),│1 萬0,12│局頭份分局頭│收。              │
│表│        │      │扣款,之後歹徒假│在苗栗縣│1元)   │份派出所受理│                  │
│編│        │      │稱銀行來電要被害│頭份鎮建│        │刑事案件報案│                  │
│號│        │      │人拿金融卡至提款│國路150 │        │三聯單(市刑│                  │
│42│        │      │機重新設定取消分│號蟠桃郵│        │大警卷第121 │                  │
│)│        │      │期扣款,被害人不│局提款機│        │頁)        │                  │
│  │        │      │疑有他於ATM 操作│匯款    │        │3.郵政自動櫃│                  │
│  │        │      │後才發覺被騙。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3紙(市刑 │                  │
│  │        │      │                │        │        │大警卷第126 │                  │
│  │        │      │                │        │        │至127 頁)  │                  │
├─┼────┼───┼────────┼────┼────┼──────┼─────────┤
│27│101 年09│陳韋愷│接獲詐騙集團假冒│101 年9 │陳澐濤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  │(同臺│商家身分謊稱民眾│月18日晚│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        │灣臺中│當初匯款方式誤設│上10時42│戶2 萬9,│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地方法│為分期付款,接著│分及11時│978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院檢察│並以竄改門號方式│6 分(起│        │128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署檢察│假冒為郵局客服人│訴書附表│        │2.新竹市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官10 2│員,要民眾前往AT│漏載23時│        │局第三分局中│收。              │
│表│        │年度偵│M 按指示重新設定│06分),│        │華派出所受理│                  │
│編│        │字第  │,使民眾陷於錯誤│在住處(│        │刑事案件報案│                  │
│號│        │3826  │而匯款。        │網路銀行│        │三聯單(市刑│                  │
│43│        │號移送│                │)及新竹│        │大警卷第129 │                  │
│)│        │併辦部│                │市元培街│        │頁)        │                  │
│  │        │分)  │                │381 號OK│        │3.郵政自動櫃│                  │
│  │        │      │                │便利商店│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匯款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134頁) │                  │
│  │        │      │                │        │        │4.電子網路銀│                  │
│  │        │      │                │        │        │行交易明細(│                  │
│  │        │      │                │        │        │烏日分局警卷│                  │
│  │        │      │                │        │        │第36頁)    │                  │
├─┼────┼───┼────────┼────┼────┼──────┼─────────┤
│28│101 年09│歐秀惠│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09│陳澐濤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晚│(同臺│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18日晚│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9 時28│灣臺中│知說之前被害人購│上10時27│戶2 萬9,│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分      │地方法│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起訴│912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院檢察│造成約定轉帳分期│書附表誤│        │135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署檢察│扣款,要趕快去取│載為21點│        │2.彰化縣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官102 │消,後歹徒再假冒│28分),│        │局鹿港分局馬│收。              │
│表│        │年度偵│金融機構行員來電│在彰化縣│        │鳴派出所受理│                  │
│編│        │字第38│,叫被害人到ATM │秀水鄉彰│        │刑事案件報案│                  │
│號│        │26號移│前操作取消分期付│水路郵局│        │三聯單(市刑│                  │
│44│        │送併辦│款的動作。      │自動櫃員│        │大警卷第136 │                  │
│)│        │部分)│                │機匯款  │        │頁)        │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139 頁)│                  │
├─┼────┼───┼────────┼────┼────┼──────┼─────────┤
│29│101 年09│岳美鳳│接獲歹徒佯稱為PG│101 年09│陳澐濤(│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晚│(同臺│美人網站客服來電│月18日晚│原名陳緯│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即│上9 時  │灣臺中│,稱被害人因網購│上10時11│倫)臺灣│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起│        │地方法│錯誤,需到ATM 做│分,在桃│銀行中壢│大警卷第14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院檢察│更改手續,使被害│園縣龍潭│分行0410│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書│        │署檢察│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鄉中豐路│00000000│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附│        │官102 │操作ATM 而遭詐騙│317 號統│5 號帳戶│警察局龍潭分│收。              │
│表│        │年度偵│匯款。          │一超商內│1 萬0,65│局聖亭派出所│                  │
│編│        │字第38│                │之中國信│4 元    │受理刑事案件│                  │
│號│        │26號移│                │託銀行AT│        │報案三聯單(│                  │
│45│        │送併辦│                │M 提款機│        │市刑大警卷第│                  │
│)│        │部分)│                │匯款    │        │141 頁)    │                  │
│  │        │      │                │        │        │3.台灣宅配通│                  │
│  │        │      │                │        │        │貨件單號1050│                  │
│  │        │      │                │        │        │00000000寄貨│                  │
│  │        │      │                │        │        │單據(市刑大│                  │
│  │        │      │                │        │        │警卷第266 頁│                  │
│  │        │      │                │        │        │)          │                  │
│  │        │      │                │        │        │4.中國信託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烏日│                  │
│  │        │      │                │        │        │分局警卷第43│                  │
│  │        │      │                │        │        │頁)        │                  │
│  │        │      │                │        │        │5.中華郵政龍│                  │
│  │        │      │                │        │        │潭烏林郵局帳│                  │
│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8758號帳戶之│                  │
│  │        │      │                │        │        │開戶資料及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 本院易78│                  │
│  │        │      │                │        │        │2 卷一第176 │                  │
│  │        │      │                │        │        │至178 頁)  │                  │
├─┼────┼───┼────────┼────┼────┼──────┼─────────┤
│30│101 年09│張莉婷│歹徒來電假冒網購│101 年09│陳澐濤(│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上│      │業者通知說之前被│月18日晚│原名陳緯│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7 時8 │      │害人購物因作業人│上7 時30│倫)台灣│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員疏失造成約定轉│分,在新│中小企銀│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帳分期扣款,要趕│北市土城│吉林分行│431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快去取消,後歹徒│區中央路│00000000│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再假冒金融機構行│一段320 │602 號帳│警察局土城分│收。              │
│附│        │      │員來電,叫被害人│號7-11便│戶2 萬9,│局土城派出所│                  │
│表│        │      │到ATM 前操作取消│利商店提│912 元(│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分期付款的動作。│款機匯款│起訴書附│報案三聯單(│                  │
│號│        │      │                │        │表誤載為│市刑大警卷第│                  │
│46│        │      │                │        │5 萬9,82│432 頁)    │                  │
│)│        │      │                │        │4 元)  │3.中國信託銀│                  │
│  │        │      │                │        │        │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435 頁)    │                  │
├─┼────┼───┼────────┼────┼────┼──────┼─────────┤
│31│101 年09│蔡淨雯│接獲詐騙集團假冒│101 年9 │陳澐濤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晚│(起訴│商家身分謊稱民眾│月18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7 時0 │書附表│當初匯款方式誤設│上7 時13│戶2 萬9,│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誤載為│定為分期付款,接│分(起訴│121 元(│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蔡靜雯│著並以竄改門號方│書附表誤│起訴書附│145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同│式假冒為郵局客服│載為19時│表誤載為│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臺灣臺│人員,先要民眾前│30分),│7 萬1,12│警察局板橋分│收。              │
│附│        │中地方│往ATM按指示重新 │在臺灣中│3 元)  │局大觀派出所│                  │
│表│        │法院檢│設定。          │小企業銀│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察署檢│                │行吉林分│        │報案三聯單(│                  │
│號│        │察官10│                │行匯款  │        │市刑大警卷第│                  │
│47│        │2 年度│                │        │        │146 頁)    │                  │
│)│        │偵字第│                │        │        │3.郵政自動櫃│                  │
│  │        │3826號│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移送併│                │        │        │表(市刑大警│                  │
│  │        │辦部分│                │        │        │卷第151 頁)│                  │
│  │        │)    │                │        │        │            │                  │
├─┼────┼───┼────────┼────┼────┼──────┼─────────┤
│32│101 年09│邱于庭│民眾日前於網路網│101 年9 │陳澐濤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晚│(起訴│購商品,今接獲歹│月18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7 時  │書附表│徒假冒賣家身分謊│上7 時30│戶1 萬0,│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誤載為│稱民眾當初匯款方│分,在玄│943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邱瑜庭│式誤設定為分期付│奘大學內│        │152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同│款,接著並以竄改│郵局ATM │        │2.郵政自動櫃│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臺灣臺│門號方式假冒為合│提款機匯│        │員機交易明細│收。              │
│附│        │中地方│作金庫客服人員要│款      │        │表(烏日分局│                  │
│表│        │法院檢│民眾前往ATM 按指│        │        │警卷第8頁) │                  │
│編│        │察署檢│示重新設定,民眾│        │        │3.新竹市警察│                  │
│號│        │察官10│因而受騙匯款。  │        │        │局第三分局中│                  │
│48│        │2 年度│                │        │        │華派出所受理│                  │
│)│        │偵字第│                │        │        │刑事案件報案│                  │
│  │        │3826號│                │        │        │三聯單(烏日│                  │
│  │        │移送併│                │        │        │分局警卷第49│                  │
│  │        │辦部分│                │        │        │頁)        │                  │
│  │        │)    │                │        │        │            │                  │
├─┼────┼───┼────────┼────┼────┼──────┼─────────┤
│33│101 年09│范盛強│民眾於露天拍賣網│101 年09│蕭溶漩大│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0日晚│      │購商品,今接獲歹│月20日,│湖郵局02│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8 時20│      │徒假冒賣家身分謊│在海山路│00000000│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稱民眾當初匯款方│2 段郵局│4126號帳│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式誤設定為分期付│ATM 匯款│戶2 萬9,│423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款,隨即並以竄改│        │988 元(│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門號方式假冒為永│        │起訴書附│警察局蘆竹分│收。              │
│附│        │      │豐銀行客服人員要│        │表誤載為│局外社派出所│                  │
│表│        │      │民眾前往ATM 按指│        │7 萬9,98│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示重新設定,民眾│        │8 元)  │報案三聯單(│                  │
│號│        │      │察覺受騙來電報案│        │        │市刑大警卷第│                  │
│49│        │      │。              │        │        │424 頁)    │                  │
│)│        │      │                │        │        │            │                  │
├─┼────┼───┼────────┼────┼────┼──────┼─────────┤
│34│101 年09│施仁玉│接獲歹徒假借露天│101 年09│蕭溶漩中│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0日  │      │拍賣賣家名義來電│月20日晚│國信託城│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        │      │,誆稱被害人因之│上9 時45│北分行65│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前在網路買東西結│分,在新│000000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帳時,因當時的某│北市淡水│47號帳戶│162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區新民街│2 萬9,99│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分期付款,日後會│69號淡水│9 元    │警察局淡水分│收。              │
│附│        │      │造成被害人的帳戶│區農會新│        │局中正路派出│                  │
│表│        │      │12個月會自動扣款│興分行AT│        │所受理刑事案│                  │
│編│        │      │當初購買的金額,│M 匯款  │        │件報案三聯單│                  │
│號│        │      │被害人沒多久又接│        │        │(市刑大警卷│                  │
│51│        │      │到自稱是郵局的電│        │        │第163 頁)  │                  │
│)│        │      │話,佯稱要幫被害│        │        │3.淡水區農會│                  │
│  │        │      │人做取消分期扣款│        │        │自動櫃員機交│                  │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        │        │易明細表(市│                  │
│  │        │      │,便按照指示而去│        │        │刑大警卷第16│                  │
│  │        │      │淡水區農會用提款│        │        │6 頁)      │                  │
│  │        │      │機(機號:08069M│        │        │            │                  │
│  │        │      │)操作進而受騙匯│        │        │            │                  │
│  │        │      │款。            │        │        │            │                  │
├─┼────┼───┼────────┼────┼────┼──────┼─────────┤
│35│101 年7 │梁佑汝│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7 │謝雨潔彰│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晚│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6 日晚│化銀行安│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9 時  │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上10時3 │南分行64│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起訴│000000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書附表誤│2100號帳│176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發商,約定轉帳分│載為21時│戶3,812 │2.新竹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29 分 )│元(起訴│警察局竹北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在新竹│書附表誤│局新工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縣湖口鄉│載為6,81│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安宅四街│2 元)  │報案三聯單(│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之台新銀│        │市刑大警卷第│                  │
│52│        │      │期付款的動作。  │行ATM 提│        │177 頁)    │                  │
│)│        │      │                │款機匯款│        │3.台新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181 │                  │
│  │        │      │                │        │        │頁)        │                  │
├─┼────┼───┼────────┼────┼────┼──────┼─────────┤
│36│101 年7 │張伶惠│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7 │謝雨潔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晚│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6 日晚│開銀行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8 時44│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上9 時17│戶2 萬9,│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在台│989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中銀行提│        │182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發商,約定轉帳分│款機匯款│        │2.臺中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        │        │警察局東勢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        │        │局東勢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        │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        │        │報案三聯單(│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        │        │市刑大警卷第│                  │
│53│        │      │期付款的動作。  │        │        │183 頁)    │                  │
│)│        │      │                │        │        │3.台中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4 紙(│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187 頁)    │                  │
├─┼────┼───┼────────┼────┼────┼──────┼─────────┤
│37│101 年7 │丁南陽│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7 │謝雨潔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6 日晚│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6日晚 │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9 時  │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上10時53│戶1 萬2,│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起訴│562 元(│大警卷第19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轉│書附表誤│起訴書附│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帳分期扣款,要趕│載為21時│表誤載為│2.彰化縣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快去取消,後歹徒│許),在│100,000 │局鹿港分局鹿│收。              │
│附│        │      │再假冒金融機構行│郵局ATM │元)    │港派出所受理│                  │
│表│        │      │員來電,叫被害人│匯款    │        │刑事案件報案│                  │
│編│        │      │到ATM 前操作取消│        │        │三聯單(市刑│                  │
│號│        │      │分期付款的動作。│        │        │大警卷第198 │                  │
│55│        │      │                │        │        │頁)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202 頁)│                  │
├─┼────┼───┼────────┼────┼────┼──────┼─────────┤
│38│101 年8 │詹于德│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吳澤源玉│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30日凌│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30日凌│山銀行基│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晨1 時  │      │指定之帳戶,惟並│晨1 時36│隆路分行│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起訴│00000000│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書附表誤│58306 號│203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載為1 時│帳戶2 萬│2.嘉義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34分),│7,000 元│警察局第二分│收。              │
│附│        │      │                │在嘉義市│        │局公園派出所│                  │
│表│        │      │                │西區民生│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北路241 │        │報案三聯單(│                  │
│號│        │      │                │號中國信│        │市刑大警卷第│                  │
│56│        │      │                │託商業銀│        │204 頁)    │                  │
│)│        │      │                │行嘉義分│        │3.中國信託銀│                  │
│  │        │      │                │行ATM 提│        │行自動櫃員機│                  │
│  │        │      │                │款機匯款│        │交易明細表(│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207 頁)    │                  │
├─┼────┼───┼────────┼────┼────┼──────┼─────────┤
│39│101 年8 │張益豪│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吳澤源上│1.臺北市政府│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晚│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29日晚│開銀行帳│警察局北投分│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10時30│      │指定之帳戶,惟並│上11時45│戶1 萬3,│局石牌派出所│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起訴│000 元  │受理刑事案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書誤載為│        │報案三聯單(│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22時30分│        │市刑大警卷第│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在臺│        │208 頁)    │收。              │
│附│        │      │                │北市北投│        │2.華南銀行自│                  │
│表│        │      │                │區石牌路│        │動櫃員機交易│                  │
│編│        │      │                │1 段78號│        │明細表(市刑│                  │
│號│        │      │                │華南銀行│        │大警卷第212 │                  │
│58│        │      │                │ATM 提款│        │頁)        │                  │
│)│        │      │                │機匯款  │        │            │                  │
├─┼────┼───┼────────┼────┼────┼──────┼─────────┤
│40│101 年8 │姜美玉│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官益逵(│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下│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29日下│起訴書附│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5 時  │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午5 時51│表誤載為│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在郵│官益達)│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局ATM 提│新豐郵局│213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發商,約定轉帳分│款機匯款│00000000│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        │278554號│警察局大園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        │帳戶2 萬│局新坡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        │9,989 元│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        │        │報案三聯單(│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        │        │市刑大警卷第│                  │
│59│        │      │期付款的動作。  │        │        │214 頁)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217 頁)│                  │
├─┼────┼───┼────────┼────┼────┼──────┼─────────┤
│41│101 年8 │張永恆│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官益逵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下│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29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5 時54│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午6 時23│戶1 萬7,│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在臺│010 元(│大警卷第218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北市中山│起訴書附│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發商,約定轉帳分│區北安路│表誤載為│2.臺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588 巷超│17,000  │警察局中山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商ATM 提│元)    │局大直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款機匯款│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        │        │報案三聯單(│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        │        │市刑大警卷第│                  │
│60│        │      │期付款的動作。  │        │        │219 頁)    │                  │
│)│        │      │                │        │        │3.台新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223 │                  │
│  │        │      │                │        │        │頁)        │                  │
├─┼────┼───┼────────┼────┼────┼──────┼─────────┤
│42│101 年8 │鄭連美│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官益逵渣│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8日下│惠    │電假冒好友因急事│月28日下│打銀行中│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2 時30│      │亟需借款,被害人│午3 時27│正分行04│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許(起│      │不疑有他遂到ATM │分,在新│00000000│大警卷第22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訴書附表│      │,依歹徒指定帳戶│北市淡水│0000000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誤載為14│      │匯款後始知遭詐騙│區學府路│號帳戶5 │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時)    │      │。              │29號淡水│萬元    │警察局淡水分│收。              │
│附│        │      │                │中興郵局│        │局中山路派出│                  │
│表│        │      │                │ATM 提款│        │所受理刑事案│                  │
│編│        │      │                │機匯款  │        │件報案三聯單│                  │
│號│        │      │                │        │        │(市刑大警卷│                  │
│61│        │      │                │        │        │第226 頁)  │                  │
│)│        │      │                │        │        │3.郵政跨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市│                  │
│  │        │      │                │        │        │刑大警卷第23│                  │
│  │        │      │                │        │        │0 頁)      │                  │
│  │        │      │                │        │        │4.郵局存摺(│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231 頁)    │                  │
├─┼────┼───┼────────┼────┼────┼──────┼─────────┤
│43│101 年8 │蘇沛緹│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官益逵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中│      │電假冒好友因急事│月29日中│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12時  │      │亟需借款,被害人│午12時許│戶5 萬元│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不疑有他遂到ATM │,在臺灣│        │大警卷第232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依歹徒指定帳戶│新光銀行│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匯款後始知遭詐騙│小港分行│        │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臨櫃匯款│        │警察局小港分│收。              │
│附│        │      │                │        │        │局漢民路派出│                  │
│表│        │      │                │        │        │所受理刑事案│                  │
│編│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號│        │      │                │        │        │(市刑大警卷│                  │
│62│        │      │                │        │        │第233頁)   │                  │
│)│        │      │                │        │        │3.新光銀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市│                  │
│  │        │      │                │        │        │刑大警卷第23│                  │
│  │        │      │                │        │        │7 頁)      │                  │
├─┼────┼───┼────────┼────┼────┼──────┼─────────┤
│44│101 年8 │黃紹榮│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板│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4日  │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4日下│橋文化路│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5 時21│郵局0311│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在臺│00000000│大警卷第23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北市士林│50號帳戶│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區社中街│2,800 元│2.臺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156 巷24│        │警察局中山分│收。              │
│附│        │      │                │弄26號5 │        │局大直派出所│                  │
│表│        │      │                │樓網路AT│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M 匯款  │        │報案三聯單(│                  │
│號│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63│        │      │                │        │        │240 頁)    │                  │
│)│        │      │                │        │        │            │                  │
├─┼────┼───┼────────┼────┼────┼──────┼─────────┤
│45│101 年8 │張良能│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4日下│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4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4 時30│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5 時34│戶3,5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在新│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竹市東區│        │245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大學路88│        │2.新竹市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號14樓之│        │局第二分局埔│收。              │
│附│        │      │                │2 網路AT│        │頂派出所受理│                  │
│表│        │      │                │M 匯款  │        │刑事案件報案│                  │
│編│        │      │                │        │        │三聯單(市刑│                  │
│號│        │      │                │        │        │大警卷第246 │                  │
│64│        │      │                │        │        │頁)        │                  │
│)│        │      │                │        │        │3.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MyATM 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251 頁)│                  │
├─┼────┼───┼────────┼────┼────┼──────┼─────────┤
│46│101 年8 │巫志益│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新竹縣政府│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上│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5日下│開郵局帳│警察局竹東分│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10時許│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1 時,│戶3,200 │局竹東派出所│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在新竹縣│元      │受理刑事案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芎林鄉鹿│        │報案三聯單(│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寮坑176-│        │市刑大警卷第│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5 渣打銀│        │252 頁)    │收。              │
│附│        │      │                │行ATM 匯│        │2.渣打銀行存│                  │
│表│        │      │                │款      │        │摺(市刑大警│                  │
│編│        │      │                │        │        │卷第256頁) │                  │
│號│        │      │                │        │        │            │                  │
│65│        │      │                │        │        │            │                  │
│)│        │      │                │        │        │            │                  │
├─┼────┼───┼────────┼────┼────┼──────┼─────────┤
│47│101 年8 │江欣慧│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  │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5日上│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10時57│戶1 萬2,│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在網│000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路匯款  │        │257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        │        │2.郵局存摺(│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        │        │市刑大警卷第│收。              │
│附│        │      │                │        │        │260 頁)    │                  │
│表│        │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66│        │      │                │        │        │            │                  │
│)│        │      │                │        │        │            │                  │
├─┼────┼───┼────────┼────┼────┼──────┼─────────┤
│48│101 年8 │陳筱姍│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桃園縣政府│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6日  │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6日上│開郵局帳│警察局大溪分│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9 時40│戶7,000 │局圳頂派出所│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在桃│元      │受理刑事案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園縣大溪│        │報案三聯單(│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鎮慈光街│        │市刑大警卷第│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73巷5號 │        │261 頁)    │收。              │
│附│        │      │                │住家附近│        │            │                  │
│表│        │      │                │之郵局AT│        │            │                  │
│編│        │      │                │M 匯款(│        │            │                  │
│號│        │      │                │起訴書附│        │            │                  │
│67│        │      │                │表誤載為│        │            │                  │
│)│        │      │                │網路匯款│        │            │                  │
│  │        │      │                │)      │        │            │                  │
├─┼────┼───┼────────┼────┼────┼──────┼─────────┤
│49│101 年8 │黃智強│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7日中│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7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12時40│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4 時25│戶2,8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在臺│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南市新市│        │265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區大順九│        │2.臺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路18號兆│        │警察局永康分│收。              │
│附│        │      │                │豐國際商│        │局復興派出所│                  │
│表│        │      │                │業銀行AT│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M 提款機│        │報案三聯單(│                  │
│號│        │      │                │匯款    │        │市刑大警卷第│                  │
│68│        │      │                │        │        │266頁)     │                  │
│)│        │      │                │        │        │3.兆豐國際商│                  │
│  │        │      │                │        │        │業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270 頁)│                  │
├─┼────┼───┼────────┼────┼────┼──────┼─────────┤
│50│101 年8 │周志豪│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凌│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8日上│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晨1 時許│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9 時49│戶3,5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起訴│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書附表誤│        │271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載為1 時│        │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在高│        │警察局林園分│收。              │
│附│        │      │                │雄市大寮│        │局大寮分駐所│                  │
│表│        │      │                │區崇恩路│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32巷6 號│        │報案三聯單(│                  │
│號│        │      │                │住處網路│        │市刑大警卷第│                  │
│69│        │      │                │匯款    │        │272 頁)    │                  │
│、│        │      │                │        │        │3.中華郵政We│                  │
│70│        │      │                │        │        │bATM轉帳明細│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275 頁)│                  │
├─┼────┼───┼────────┼────┼────┼──────┼─────────┤
│51│101 年8 │洪又文│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上│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9日上│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9 時許│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9 時20│戶2,8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起訴│元(起訴│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書附表誤│書附表誤│276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載為101 │載為2,70│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年8 月18│0 元)  │警察局平鎮分│收。              │
│附│        │      │                │日9 時)│        │局平鎮派出所│                  │
│表│        │      │                │,在桃園│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縣平鎮市│        │報案三聯單(│                  │
│號│        │      │                │南東路50│        │市刑大警卷第│                  │
│71│        │      │                │巷11號2 │        │277 頁)    │                  │
│)│        │      │                │樓住處網│        │            │                  │
│  │        │      │                │路匯款  │        │            │                  │
├─┼────┼───┼────────┼────┼────┼──────┼─────────┤
│52│101 年8 │張志成│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5日凌│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6日(│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晨0 時2 │      │指定之帳戶,惟並│起訴書附│戶3,500 │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起訴│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表誤載為│元      │大警卷第28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書附表誤│      │,始知遭騙。    │18日)上│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載為101 │      │                │午8 時40│        │2.新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年8 月16│      │                │分,在新│        │警察局新莊分│收。              │
│附│日)    │      │                │北市林口│        │局林口分駐所│                  │
│表│        │      │                │區中山路│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250 號9 │        │報案三聯單(│                  │
│號│        │      │                │樓住處網│        │市刑大警卷第│                  │
│72│        │      │                │路匯款  │        │281 頁)    │                  │
│)│        │      │                │        │        │3.永豐銀行西│                  │
│  │        │      │                │        │        │湖分行帳戶往│                  │
│  │        │      │                │        │        │來明細(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284 │                  │
│  │        │      │                │        │        │頁)        │                  │
├─┼────┼───┼────────┼────┼────┼──────┼─────────┤
│53│101 年8 │涂煜勛│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4日晚│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5日中│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10時0 │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12時55│戶3,500 │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起訴│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起訴│元      │大警卷第28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書附表誤│      │,始知遭騙。    │書附表誤│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載為101 │      │                │載為13時│        │2.臺北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年8 月15│      │                │),在臺│        │警察局北投分│收。              │
│附│日)    │      │                │北市北投│        │局長安派出所│                  │
│表│        │      │                │光明路18│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1 號郵局│        │報案三聯單(│                  │
│號│        │      │                │ATM 匯款│        │市刑大警卷第│                  │
│73│        │      │                │        │        │286 頁)    │                  │
│)│        │      │                │        │        │3.郵政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291 頁)│                  │
│  │        │      │                │        │        │4.郵局存摺(│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291 頁)    │                  │
├─┼────┼───┼────────┼────┼────┼──────┼─────────┤
│54│101 年8 │黃定添│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下│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8日下│開郵局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4 時55│      │指定之帳戶,惟並│午4 時55│戶3,500 │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分(起訴│元      │大警卷第292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書誤載為│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13時),│        │2.新竹市警察│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在網路匯│        │局第二分局關│收。              │
│附│        │      │                │款      │        │東橋派出所受│                  │
│表│        │      │                │        │        │理刑事案件報│                  │
│編│        │      │                │        │        │案三聯單(市│                  │
│號│        │      │                │        │        │刑大警卷第29│                  │
│74│        │      │                │        │        │3 頁)      │                  │
│)│        │      │                │        │        │3.雅虎奇摩拍│                  │
│  │        │      │                │        │        │賣得標通知信│                  │
│  │        │      │                │        │        │(市刑大警卷│                  │
│  │        │      │                │        │        │第297 頁)  │                  │
├─┼────┼───┼────────┼────┼────┼──────┼─────────┤
│55│101 年8 │謝佩容│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4日  │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4日(│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指定之帳戶,惟並│起訴書附│戶2,8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表誤載為│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18日),│        │298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在臺北市│        │2.第一銀行存│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士林區社│        │摺(市刑大警│收。              │
│附│        │      │                │中街156 │        │卷第302 頁)│                  │
│表│        │      │                │巷24弄26│        │3.雅虎奇摩拍│                  │
│編│        │      │                │號5 樓住│        │賣結帳資料(│                  │
│號│        │      │                │處網路匯│        │市刑大警卷第│                  │
│75│        │      │                │款      │        │303 頁)    │                  │
│)│        │      │                │        │        │            │                  │
├─┼────┼───┼────────┼────┼────┼──────┼─────────┤
│56│101 年8 │劉韋伶│被害人於網路購物│101 年8 │黃柏憲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18日  │      │後遂即匯款至歹徒│月18日,│開郵局帳│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指定之帳戶,惟並│在網路匯│戶2,800 │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未收到所購之物品│款      │元      │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始知遭騙。    │        │        │304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                │        │        │2.郵局存摺(│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        │        │市刑大警卷第│收。              │
│附│        │      │                │        │        │307 頁)    │                  │
│表│        │      │                │        │        │3.雅虎奇摩拍│                  │
│編│        │      │                │        │        │賣得標通知信│                  │
│號│        │      │                │        │        │(市刑大警卷│                  │
│76│        │      │                │        │        │第308頁)   │                  │
│)│        │      │                │        │        │            │                  │
├─┼────┼───┼────────┼────┼────┼──────┼─────────┤
│57│101 年8 │蔡吟玫│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劉映汝國│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30日下│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30日下│泰世華銀│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6 時1 │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午6 時,│行068500│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起訴│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在ATM 匯│126322號│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書附表誤│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款      │帳戶1 萬│309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載為18時│      │發商,約定轉帳分│        │9,998 元│2.臺中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        │        │警察局第五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        │        │局水湳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        │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        │        │報案三聯單(│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        │        │市刑大警卷第│                  │
│77│        │      │期付款的動作。  │        │        │310 頁)    │                  │
│)│        │      │                │        │        │3.郵局存摺(│                  │
│  │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  │        │      │                │        │        │313頁)     │                  │
├─┼────┼───┼────────┼────┼────┼──────┼─────────┤
│58│101 年8 │林源田│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劉映汝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下│      │電假冒好友因急事│月29日約│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2 時  │      │亟需借款,被害人│下午3 時│戶10萬元│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不疑有他遂到ATM │許,在羅│、葉語茜│大警卷第314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依歹徒指定帳戶│東鎮東門│兆豐銀行│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匯款後始知遭詐騙│農會現金│00000000│2.宜蘭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匯款轉帳│666 號帳│警察局羅東分│收。              │
│附│        │      │                │        │戶10萬元│局開羅派出所│                  │
│表│        │      │                │        │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        │        │報案三聯單(│                  │
│號│        │      │                │        │        │市刑大警卷第│                  │
│78│        │      │                │        │        │315 頁)    │                  │
│、│        │      │                │        │        │3.羅東鎮農會│                  │
│85│        │      │                │        │        │匯款申請書2 │                  │
│)│        │      │                │        │        │紙(市刑大警│                  │
│  │        │      │                │        │        │卷第318 頁)│                  │
├─┼────┼───┼────────┼────┼────┼──────┼─────────┤
│59│101 年8 │田欣怡│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劉映汝中│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下│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29日下│國信託銀│署反詐騙諮詢│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4 時54│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午6 時25│行406540│專線紀錄表(│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分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6 時│305720號│市刑大警卷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43分、6 │帳戶6 萬│319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發商,約定轉帳分│時46分(│4,677 元│2.臺中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起訴書附│        │警察局霧峰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表誤載為│        │局國光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16時54分│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在臺│        │報案三聯單(│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中市大里│        │市刑大警卷第│                  │
│79│        │      │期付款的動作。  │區益民路│        │320 頁)    │                  │
│)│        │      │                │2 段118 │        │3.玉山銀行網│                  │
│  │        │      │                │巷28號住│        │路銀行交易明│                  │
│  │        │      │                │處網路銀│        │細查詢表3 紙│                  │
│  │        │      │                │行(起訴│        │(市刑大警卷│                  │
│  │        │      │                │書附表誤│        │第325 至327 │                  │
│  │        │      │                │載為ATM │        │頁)        │                  │
│  │        │      │                │提款機)│        │            │                  │
│  │        │      │                │匯款    │        │            │                  │
├─┼────┼───┼────────┼────┼────┼──────┼─────────┤
│60│101 年8 │彭雅瑄│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劉映汝上│1.苗栗縣警察│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晚│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29日晚│開銀行帳│局頭份分局頭│財罪,累犯,處有期│
│(│上7 時(│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上7 時34│戶2 萬4,│份派出所受理│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起訴書附│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在苗│678 元  │刑事案件報案│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表誤載為│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栗縣頭份│        │三聯單(市刑│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19時34分│      │發商,約定轉帳分│鎮中正路│        │大警卷第328 │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221-1 號│        │頁)        │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郵局ATM │        │2.郵政自動櫃│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提款機匯│        │員機交易明細│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  │款      │        │表(市刑大警│                  │
│號│        │      │ATM 前操作取消分│        │        │卷第333頁) │                  │
│80│        │      │期付款的動作。  │        │        │            │                  │
│)│        │      │                │        │        │            │                  │
├─┼────┼───┼────────┼────┼────┼──────┼─────────┤
│61│101 年8 │邱宛玲│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劉映汝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下│      │電假冒網購業者通│月29日下│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6 時  │      │知說之前被害人購│午6 時51│戶2 萬9,│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分,在桃│987 元、│大警卷第334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造成被害人設定批│園大興西│劉映汝第│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發商,約定轉帳分│路二段超│一銀行16│2.桃園縣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期扣款,要趕快去│商ATM 提│00000000│警察局蘆竹分│收。              │
│附│        │      │取消,後歹徒再假│款機匯款│0 號帳戶│局南崁派出所│                  │
│表│        │      │冒金融機構行員來│、101 年│6 萬9,99│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電,叫被害人到AT│8 月29日│9 元    │報案三聯單(│                  │
│號│        │      │M 前操作取消分期│晚上7 時│        │市刑大警卷第│                  │
│81│        │      │付款的動作。    │,在桃園│        │335頁)     │                  │
│、│        │      │                │縣中壢市│        │3.網路轉帳明│                  │
│82│        │      │                │下三座屋│        │細(市刑大警│                  │
│)│        │      │                │22-67 號│        │卷第338頁) │                  │
│  │        │      │                │住處網路│        │4.台新銀行自│                  │
│  │        │      │                │匯款    │        │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市刑│                  │
│  │        │      │                │        │        │大警卷第338 │                  │
│  │        │      │                │        │        │頁)        │                  │
├─┼────┼───┼────────┼────┼────┼──────┼─────────┤
│62│101 年8 │尤麗珠│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葉語茜兆│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8日中│      │電假冒好友因急事│月28日下│豐銀行05│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12時  │      │亟需借款,被害人│午1 時34│00000000│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不疑有他遂到ATM │分、1 時│6 號帳戶│大警卷第33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依歹徒指定帳戶│48分(起│10萬元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匯款後始知遭詐騙│訴書附表│        │2.高雄市政府│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漏載1 時│        │警察局仁武分│收。              │
│附│        │      │                │48分),│        │局大社分駐所│                  │
│表│        │      │                │在高雄市│        │受理刑事案件│                  │
│編│        │      │                │大社區中│        │報案三聯單紀│                  │
│號│        │      │                │山路369 │        │錄表(市刑大│                  │
│83│        │      │                │號土地銀│        │警卷第340 頁│                  │
│)│        │      │                │行匯款  │        │)          │                  │
│  │        │      │                │        │        │3.郵政跨行匯│                  │
│  │        │      │                │        │        │款申請書錄表│                  │
│  │        │      │                │        │        │(市刑大警卷│                  │
│  │        │      │                │        │        │第343 頁)  │                  │
│  │        │      │                │        │        │4.臺灣土地銀│                  │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市刑大警卷│                  │
│  │        │      │                │        │        │第343 頁)  │                  │
├─┼────┼───┼────────┼────┼────┼──────┼─────────┤
│63│101 年8 │鍾佳玲│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葉語茜上│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8日上│      │電假冒好友因急事│月28日上│開銀行帳│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11時許│      │亟需借款,被害人│午11時,│戶4 萬元│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起訴書│      │不疑有他遂到ATM │在日盛銀│        │大警卷第344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附表誤載│      │,依歹徒指定帳戶│行新竹分│        │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為12時)│      │匯款後始知遭詐騙│行現金匯│        │2.日盛銀行匯│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款      │        │款申請書收執│收。              │
│附│        │      │                │        │        │聯(市刑大警│                  │
│表│        │      │                │        │        │卷第347頁)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84│        │      │                │        │        │            │                  │
│)│        │      │                │        │        │            │                  │
├─┼────┼───┼────────┼────┼────┼──────┼─────────┤
│64│101 年8 │蔡智文│被害人接到歹徒來│101 年8 │葉語茜台│1.內政部警政│曾瑋麟共同犯詐欺取│
│  │月29日上│      │電假冒好友因急事│月29日中│新銀行21│署反詐騙案件│財罪,累犯,處有期│
│(│午10時  │      │亟需借款,被害人│午11時32│00000000│紀錄表(市刑│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即│        │      │不疑有他遂到ATM │分,在臺│8421號帳│大警卷第348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起│        │      │,依歹徒指定帳戶│灣銀行蘇│戶(起訴│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訴│        │      │匯款後始知遭詐騙│澳分行現│書附表誤│2.臺灣銀行存│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
│書│        │      │。              │金匯款轉│載為8122│摺(市刑大警│收。              │
│附│        │      │                │帳      │00000000│卷第355 至35│                  │
│表│        │      │                │        │08420 號│6 頁)      │                  │
│編│        │      │                │        │)10萬元│3.臺灣銀行匯│                  │
│號│        │      │                │        │        │款申請書回條│                  │
│86│        │      │                │        │        │聯(市刑大警│                  │
│)│        │      │                │        │        │卷第357 頁)│                  │
├─┴────┴───┴────────┴────┴────┴──────┴─────────┤
│附註:上開編號1 至36,即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8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6至51;上開編號37至64,即本院│
│      101 年度易字第78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53至80。                                             │
└──────────────────────────────────────────────┘
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量  │備                            註  │
├──┼────────────────┼───┼─────────────────┤
│ 1  │Anycall 廠牌黑色搭配門號00000000│壹支  │本案詐欺集團所有,由共犯蔡峻銘交付│
│    │26號SIM 卡1 張之手機            │      │林家緯聯繫提領詐騙款項所用之物,偵│
│    │                                │      │12196 卷第20、27頁                │
├──┼────────────────┼───┼─────────────────┤
│ 2  │Samsung 廠牌黑色搭配門號00000000│壹支  │本案詐欺集團所有,由共犯蔡峻銘交付│
│    │43號SIM 卡1 張之手機            │      │林家緯聯繫提領詐騙款項所用之物,偵│
│    │                                │      │12196 卷第21、27頁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壹張  │本案詐欺集團所有,由共犯林翊暐交付│
│    │                                │      │被告曾瑋麟聯繫收取人頭帳戶所用之物│
│    │                                │      │,偵12196 卷第129 頁              │
├──┼────────────────┼───┼─────────────────┤
│ 4  │卡號S0S11BD251757 號SIM 卡1 張、│共陸張│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交由共犯林翊暐供│
│    │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聯繫收取人頭帳戶及提領詐騙款項所用│
│    │、卡號S0S11BD366912 號SIM 卡1 張│      │之物,偵12197 卷第38頁            │
│    │、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SIM 卡1 │      │                                  │
│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SIM 卡│      │                                  │
│    │1 張、卡號21P11A00000000號SIM 卡│      │                                  │
│    │1 張                            │      │                                  │
├──┼────────────────┼───┼─────────────────┤
│ 5  │筆記本                          │壹本  │共犯林翊暐所有,供記載本件犯罪有關│
│    │                                │      │事項所用之物,偵12197 卷第38頁    │
├──┼────────────────┼───┼─────────────────┤
│ 6  │點鈔機                          │壹臺  │共犯林翊暐所有,供清點本件詐騙款項│
│    │                                │      │所用之物,偵12197 卷第38頁        │
├──┼────────────────┼───┼─────────────────┤
│ 7  │薪水袋                          │壹包  │共犯林翊暐所有,供裝放本件詐騙款項│
│    │                                │      │所用之物,偵12197 卷第38頁        │
├──┼────────────────┼───┼─────────────────┤
│ 8  │Samsung 廠牌黑色搭配門號00000000│共陸支│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交由共犯林翊暐供│
│    │08號SIM 卡1 張之手機1 支、Nokia │      │聯繫收取人頭帳戶及提領詐騙款項所用│
│    │廠牌黑色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      │之物,偵12197 卷第38、40頁        │
│    │卡1 張之手機1 支、Nokia 廠牌紫色│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之│      │                                  │
│    │手機1 支、Anycall 廠牌粉紅色搭配│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之手機│      │                                  │
│    │1 支、Samsung 廠牌黑色搭配門號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之手機1 支│      │                                  │
│    │、Nokia 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                                  │
│    │SIM 卡1 張之手機1 支            │      │                                  │
├──┼────────────────┼───┼─────────────────┤
│ 9  │永豐銀行匯款單(帳號:0000000000│共捌張│共犯林翊暐所有,供匯出所收取詐騙款│
│    │5174、戶名吳明儀)1 張、華南商業│      │項所用之物,偵12197 卷第39頁      │
│    │銀行存款單(帳號000000000000、戶│      │                                  │
│    │名林姿靖)1 張、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                                  │
│    │單(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世合│      │                                  │
│    │發有限公司)1 張、華南商業銀行匯│      │                                  │
│    │款單(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王│      │                                  │
│    │至復)1 張、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      │                                  │
│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正書)│      │                                  │
│    │1 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單(帳號  │      │                                  │
│    │000000000000、戶名吳東睿)1 張、│      │                                  │
│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單(帳號00000000│      │                                  │
│    │3315、戶名曠開富)1 張、臺灣銀行│      │                                  │
│    │無摺存入單(帳號000000000000、戶│      │                                  │
│    │名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1 張│      │                                  │
├──┼────────────────┼───┼─────────────────┤
│ 10 │車手. 祥. 蝦工作單據明細表詐欺提│共陸張│共犯林翊暐所有,供紀錄本件犯罪相關│
│    │款單3 張、車手電話單據3張       │      │事項所用之物,偵12197 卷第42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