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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3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陽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2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行,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歐陽頂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歐陽頂於民國98年間,因業務侵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98年度審簡字第740號、98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100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2年5月25日6時20分許,見李尚美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房屋(起訴書誤載為中和街238號,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長年無人居住之空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以交叉方式釘於該屋後門之木條之安全設備扯下破壞後,進入屋內著手竊取財物(侵入建築物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惟未覓得值錢之物品,僅發現屋內有大量書籍可供變賣,但無搬運工具不易搬運,其為便利載運書籍,遂步行外出尋找搬運工具,而在臺北市○○區○○街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永興路2段33巷18弄3號,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前,見陳許貴霞所有之四輪推車放置該處,乃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竊得該推車,迄同日7時20分許,其將竊得之推車推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旁時,適為獲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傅永潤發現,因而尚未竊得李尚美屋內物品,即為警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歐陽頂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李尚美、陳許貴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傅永潤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查獲照片共4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上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雖著手竊取李尚美屋內財物,然尚未竊得財物,即為警查獲,為未遂犯,爰就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罪地點及被害人均不相同,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思勤奮向上,反好逸惡勞,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所生之危害,及其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粗工為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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