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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9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勝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勝宏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裁判參照)。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廖勝宏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本院101 年度湖簡字第101 號、101 年度湖簡字第156 號、101 年度士簡字第249 號簡易判決、101 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另受刑人雖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入監執行附表編號1 至3及另案竊盜案件之刑(本院101 年度士簡字第163 號簡易判決),嗣於102 年4 月29日出監,惟尚未與附表編號4 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至3 之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4 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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