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嘉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各於民國98年5 月20日、101年4 月26日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及1 年,於98年4 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嘉式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48號判決判處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上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89號、98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7 月、3 月,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為7 月、8 月確定,上開數案件經同上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44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上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8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由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21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末二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43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4 月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8 月1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