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世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雄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30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復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6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再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895號裁定上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而自101 年2 月3 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8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6 月15日,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世雄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