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筱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筱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筱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102年6 月10日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有期徒刑1 年4 月(臺灣高等法院未經事實審),於101 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5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7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經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673 號判決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未就犯罪事實為實質審理);上開①、②所示罪刑,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③、④所示罪刑,則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673 號判決各1 份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1 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1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