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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59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嵩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分更正如下: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5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2 案,嗣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6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非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分別以④101 年度簡字第40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101 年度訴字第15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③至⑤3 案,嗣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75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⑥101 年度簡字第61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⑦101 年度簡字第70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⑥、⑦2 案,嗣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57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11月、10月經接續執行,於102 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嗣於103 年4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105 年1 月6 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前案判罪處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故被告係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入監執刑前從事修理古蹟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業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毒品後所剩等語明確,且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於104 年10月21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9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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